看《安家》到44集,這個買房陷阱還沒出現

這是一個買房時必遇的陷阱,你可看仔細了?

恐怕多數人沒有注意到!所以,看《安居》的人中,象我這樣迫切關注這個事的人或許不多。


買房的時候,地球人都知道是按建築面積買的。但當籤合同的時候,我敢說多數人不知道其實並不是按建築面積籤的!

且待我以親身經歷慢慢道來。


最近想給兒子買套房,此前看房選房我都親自介入了,但春節前籤合同的時候,因為沒有我的事,就放心坐在外面用手機忙工作(不是週末,該乾的活還是要幹)。

當兒子簽完補充協議,開始籤正式合同時,我想按經驗,以往開發商經常在補充協議中留下一些不為人注意的文字漏洞,於是要過補充協議認真看起來。

看來看去,質量、交付、裝修、車位、公共設施、配套設施等等都不太容易挑出毛病,惟有關於公共設施比如會所、車位等均標明是由開發商投資的,不計入公共使用部份的說法有點不太好理解。但只要確實是開發商出資,不攤入建築面積計價,也挑不出大的毛病。

不過,當看到正式合同時,關於計價方式與價款條款時,我發現了有個問題不好理解。

在購房協議第三章商品房價款:第六條,計價方式與價款:出賣人與買受人按照下列第--種方式計算該商品房價款中,共有4個選項。

打印出來的我們這份購房合同中關於這個選項是按第1項,即:

1,按照套內面積計算,該商品房單價為每平方米人民幣****元,總價款為人民幣****元,大寫****元整。

下面的第2項選項是按建築面積,第3選項是按套計算,第4選項是空格,即由買賣雙方約定。

顯然,我們被“選”了第1種方式計價,即按套內面積計價。

我立即告訴售樓部,我們不能按第1選項,我要按第3選項,即按套計價:仍然是一樣的總價不變,將來不管發生什麼套內或建築面積的變化,我們都認了。

現場的律師所工作人員告訴我,這是格式合同,所有人都是這樣選的,不能改。

我說,合同中明明寫著有幾個選項,就是留給我們選的,現在你卻說不能選,更不能改。請拿出不能選擇的法律依據!

他們當然拿不出。但又駁不過我。

說半天,現場的幾個律所的小年輕作不了主,表示要請示公司法務後再告訴我結果。

考慮到我們是在簽了字後才在現場發現問題的,怕他們作怪,我進行了現場錄像錄音,將自己的要求及他們的意見一起留證。

也許還是有人不懂我為什麼要這樣選?

其實很簡單,我們十多年前在別的小區買房後,曾被補套內面積差價過。


看《安家》到44集,這個買房陷阱還沒出現


原來,我們買的房籤合同時是按建築面積計價的,但合同中卻標明我們選擇按第1項計價,即套內面積來計算,當交付後測量套內面積有出入,需要補若干差價。

當時測量我們的套內面積多了兩點幾平方,我們補了將近1萬元。

據現場情況看,幾乎所有業主都需要補不同的差價,多的超過1萬元。

我們當時就跟開發商吵了起來:我們買房時是按建築面積計價的,為什麼現在要按套內面積來補差價?

他們拿出買房協議。

我們一看,協議中確實是這樣寫的這樣籤的:都選擇按第一款即按套內面積來計價,其中有面積出入多少可以免補差價,多少要補。

沒法子,我們只好乖乖交錢。

此事過後沒多久,我們單位也在這個小區買了臨街的一套二樓住宅和一樓一個商鋪作辦公室。籤協議時是單位分管副總帶人來操辦的,其中單位的法律室負責人也來了,他認真看了條款,跟帶隊來的領導說:此事要慎重,因為我們的房子是需要上下樓打通,封掉小區內的門口,改為在一樓商鋪建一條通二樓的樓梯,從商鋪門口出入(此事還經開發商老闆親自現場勘察後確認過的)。考慮到將來不必要的麻煩,我們要選擇按套買的辦法。即只管買這套房和商鋪,不管面積多少。無論建築面積或套內面積有什麼變化,雙方都認了。

經過現場與售樓人員溝通,開發商方面最後贊成我們按套計價的方式來購買。

此事果然在後來的一場糾紛中發揮了作用。儘管這糾紛與開發商無關,但說明買房時多個心眼是有道理的。

這糾紛也簡單,就是我們二樓房子外面是大露臺,露臺欄杆臨街共兩個側面,其中一側我們掛了招牌,另外一側給一樓另一個商鋪的店掛了招牌。

沒想到後來那商鋪租給了另一個人做商鋪,那人認為我們的招牌跨過中線,佔了他們的位置,叫我們縮回一半,他們要用這一側的一半再多做一個招牌。

這顯然是不可能的事。

那人卻叫來開發商和城管,說這事跟商鋪的業主說過了,業主也認為這欄杆的一半在他們商鋪上方,應該歸他們使用。要求我們縮短招牌,還給他們用。

我立即出示當年買房時的合同,告訴開發商和那人:我們是按套買的,不但一樓和二樓我們房子裡面歸我們所有,二樓我們房子外面是獨立露臺,沒有與他人分割,自然整個露臺包括臨街兩側的欄杆都歸我們所有。前面給你們用其中一側掛招牌已經是開恩了,現在你們卻還敢公開強要我們已經掛招牌的一側的一半?建議你們打官司,如果法院判這露臺不屬我們所有,而是屬一樓商鋪所有,我們立即縮回一半。否則,我要連你那一側的招牌也拆掉,空著也不讓你們掛。

我這樣一說,連開發商都傻了。

最後,那租戶跟自己業主商量了一下,老實過來道歉。此後,再不提這個事了。

後來我們的招牌被風吹壞,沒再掛,那欄杆一直空著,鄰居那商鋪換了幾次租戶,換了幾次招牌,都沒敢掛上我們這一側的這一半欄杆。

這裡面的道道並不複雜。它提醒我們,買房時要多個關於套內面積的小心眼。


看《安家》到44集,這個買房陷阱還沒出現


多數人都沒注意到這件事:我們買房時跟售樓小姐談價格、看樣板房,或小區的銷售廣告、備案價都是以建築面積說事,比如這套房建築面積125平方,每平方米單價10000元,則房價就是125萬。

但到籤購房合同時卻是要按套內面積計價了!

這套內面積,在購房合同中確實是寫著的,比如125平方米的建築面積,協議中寫明套內面積是99平方米。也就是說,最後計價的是99平方米,而不是125平方米。

但我們前面直至籤合同前的那一刻,跟售樓小姐無論怎麼談,都以125平方米、單價若干、總價若干來談的,包括初籤認購書也寫的是125平方米。但套內面積99平方米卻從來沒有告訴購房者。購房者也基本沒注意到這一點。

也就是說,這99平方米的套內面積,其實完全可以在協議中寫成97或96平方。因為我們事先並沒有這個套內面積的數量概念,到籤協議時寫多少就是多少,而購房者從不懷疑它應該是多少。畢竟,所有樓盤中,都沒有一個建築面積多少就應該有多少套內面積的說法。

可是,一旦簽了購房協議,到一年半後交樓,是要實測套內面積的。到時,開發商就要叫業主來補交差價了。而這差價,就是按協議中的套內面積與實際測量之差來處理了。

另外,還要注意在補充協議中有說到:按第1選項的話,可以在套內面積之差在0.6%之內雙方都不需補或賠,但0.6-3%需補或賠,超過3%購房者可對超出部分不支付房款,但少於3%,購房者可要求開發商返還面積誤差比在3%以內(含3%)部分的房款及利息,並雙倍返還超出3%部分的房款。

地球人都知道,這面積差,一般來說只有超,不會有少的。就算有真少的,也不會超過0.6%,則開發商不需賠給業主。當然更也不會超過3%,讓業主佔便宜。

也就是說,100平方米的房子,套內面積超出0.6-3平方米以內,是分分鐘都有可能的。

可以想想,一棟樓有多少戶,每戶如果都補交幾平方米的房價,開發商可以多賺多少。

各位剛買房的業主,趕緊拿出購房協議來瞄一眼,看你心裡會不會打鼓?


當然,我們跟開發商溝通中,他們一再表示,現在設計及測量都非常精準了,肯定不會出現這樣的情況,但是,誰說得準呢?

目前,他們還在以從來沒有這樣的先例為由,堅持不給我們變更這個計價方式的約定。

雖然道理他們說不過我,但就是拖著,甚至還直接叫我退房。但退房卻又被房管局以合同已經網簽了不能變更為由拒絕(理由是怕我們是炒房的)。我們正不知如何是好。

不過,考慮開發商的態度還算不錯,所以,我也暫時不公開是哪家了。


看《安家》到44集,這個買房陷阱還沒出現


所以,看《安家》電視劇,我就一直想看看有沒有這樣一個相同場景、相同情況出現,看看劇中是如何解決的?

可惜,都到44集了,距離劇終不遠了,還沒有看到。或許六六在上海體驗生活時,可能沒有碰到這樣的事。

請各位觀劇者也看看我這劇外劇,發表一下評論,對這個現象也給點意見。


據悉,國內早就有關於“住宅建築應以套內使用面積進行交易“的規定在制訂中,甚至在一些地方已經試水,不知道此舉是否能夠避免這樣的爭執?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