曝光房地產合同補充協議“陷阱”

本報訊 (記者 崔曜)12月26日,市市場監督管理局在收集、分析369份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的基礎上,公佈了“關於房地產行業合同補充協議格式條款監督管理情況的通報”,並曝光了13類典型不公平不合理格式條款。

近幾年,隨著房地產交易市場的持續升溫,我市消費者對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格式條款的投訴也在不斷增多。2017年以來,市12315消費者投訴舉報中心共受理與商品房交易有關的投訴、舉報、諮詢10349件,其中相當一部分涉及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不公平格式條款。

今年5月開始,我市相關部門聯合開展了房地產行業合同補充協議格式條款專項整治規範行動,共檢查房地產企業505戶次,收集商品房買賣合同補充協議369份進行分析梳理,該行動將持續到明年。

這些不公平格式條款主要包括:一是以格式條款方式預先將法定賠償標準降低為已付房款的1%,明顯減輕了出賣人自身的責任,也限制了買受人請求賠償的權利;二是以格式條款預先一律直接設定以交付通知書上的交房日為房屋交付之日,並以此確定該商品房毀損、滅失的風險轉移日期和房屋保修期起算日期,缺乏法律依據,涉嫌轉嫁商品房毀損、滅失風險和縮短房屋保修期,加重買受人的責任;三是將所有廣告及宣傳資料等都不作為合同內容,有免除出賣人自身責任之嫌;四是一律以交房通知確定的房屋交付之首日為接房日,且以此作為保修期的起算日,與法律規定不符也不合理,實質上縮短了商品房的保修期限,有減輕出賣人自身責任之嫌;五是未設面積誤差合理範圍,不管誤差大小,一律據實結算,多退少補。即使面積誤差很大,買受人也不能退房,這對買受人顯然是不公平的。該條款有排除買受人權利和減輕出賣人責任之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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