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07 買房須防4大“縮水”陷阱

買房交房後,房屋面積“縮水”現象屢見不鮮。房屋面積縮水被廣大購房者所注意熟悉,但規劃、配套、年限、層高等方面也可能出現“縮水”現象。居週刊建議,購房時一定要選擇品牌開發商,詳細瞭解購房合同中相關條款,以避免落入“縮水”陷阱,帶來不必要的麻煩。

面積“縮水”

對策:建面與套內面積都要有約定

張先生購買的商品房預售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為102平方米,套內建築面積為86平方米。還約定如產權登記建築面積與合同約定建築面積發生誤差,比例絕對值低於3%時據實結算,超過3%時,買家可退房。交房後,張先生委託某房產測繪單位重新測量,發現套內建築面積比合同約定少了4%。張先生要求退房,開發商卻拒絕了。

根據有關司法解釋,房屋套內建築面積或建築面積與約定面積不符時,合同有約定的服從約定,無約定的誤差比例在3%以內的雙方據實結算,若超過3%買房人可要求退房並主張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建議買房者籤合同時,把建築面積與套內建築面積都作約定。

配套“縮水”

對策:相關細節要在合同中體現

張女士看到某樓盤介紹:小區將設有1.5萬平方米的高檔會所,有室內游泳池等設施。張女士很喜歡便入手該樓盤。不料,會所建成後面積不足4000平方米,游泳池規模也很小。

會所不是房產開發的必備設施,購房者一般也不能據此主張解除合同。許多購房者在籤合同時往往只關注房屋情況,忘了約定配套設施等相關條款。對此,如果購房者對小區配套要求比較苛刻,可把會所等相關條款明確約定進合同,如交付時間、所有權歸屬、服務功能、服務對象等,同時明確責任承擔。

層高“縮水”

對策:要明確約定違約賠償數額

趙先生與開發商簽訂了預售合同,合同約定房屋層高為2.9米。交房後,趙先生髮現房屋質量保證書中註明的層高僅為2.8米。趙先生感覺上當了,要求開發商承擔違約責任時,開發商卻推脫說層高相差不大,不會影響使用,拒絕承擔相應責任。

從法律上講,商品房層高與合同約定不符屬於違約行為,須承擔違約責任。如果業主沒有約定開發商賠償數額,法院只能從合理性角度出發,酌情確定賠償數額,而這種賠償數額一般低於業主的預期。

年限“縮水”

對策:簽約前查清土地使用年限

去年年初,李先生在某樓盤買了一套房,買之前他詢問了該樓盤土地使用年限,售樓小姐回答為70年。後來籤預售合同時,他發現合同附件《房屋土地狀況》備註裡寫著土地使用期限為2004年至2074年,使用年限只剩下56年,李先生大呼上當。

時下大多開發商是直接從政府部門受讓,或從其他開發商那裡轉讓而拿到土地的。買房人買房後,對該房屋所享有的使用年限應為:原土地出讓合同規定的土地使用年限減去開發商已使用的年限。因此,建議買房人在簽約前,最好到相關部門就土地性質和房屋土地使用權的起始期限瞭解清楚。(據 南國城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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