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00多平方米「人氣旺鋪」縮水 業主花上百萬「討說法」

600多平方米“人气旺铺”缩水 业主花上百万“讨说法”

吳小軍按照竣工圖測量房子數據。

4年來,酉陽的吳小軍一直為房子的事鬧心。4年前,吳小軍與重慶志龍建設開發有限公司(下稱志龍公司)簽訂《房屋拆遷產權調換安置補償協議》,志龍公司將一套位於酉陽酉州天成三號樓二層的房子還建給他。後來,因為竣工圖與現房(承重柱、層高、窗戶等)多處不符,面積還縮了水,吳小軍拒絕接房。

開發商既不願賠償,也不主動協商解決,房子一直空置。吳小軍原想用此房產經營餐廳的計劃落空,為了討一個說法,他將對方起訴到法院,投入大量精力,經濟損失數百萬元。

竣工圖與現房不符

人氣旺鋪被荒廢

酉州天成三號樓位於酉陽縣城核心地帶,四面臨街,緊挨交通要道,300米外就是酉陽桃花源景區的大門。該棟房屋屬於商住兩用房,平街一層、二層為經營性用房,其餘樓層為住宅。

如今,一樓的多處門面已被用作經營餐飲、藥房等。這裡人流量大,晚上吃飯、逛街的人絡繹不絕,堪稱“人氣旺鋪”。

與一樓的“人氣旺鋪”形成鮮明對比,吳小軍位於三號樓二層的房子空空蕩蕩的,毫無人氣。“我這裡,原本也是不愁租的……2014年以前,就有多家商戶跟我聯繫,想要租賃,但因為現房與圖紙不符,只能一直擱在這裡。”吳小軍說,即使保守估價,他這個約600平方米的商鋪,每年能給他帶來50萬元左右的租金。

吳小軍與志龍公司簽訂的《房屋拆遷產權調換安置補償協議》顯示:他以拆遷的多家商鋪調換酉州天城的還建房。雙方在協議中約定,還建房的面積為660.31平方米,還附了一張圖紙,標明瞭牆面、承重柱、窗戶的尺寸。

這套原本應於2014年接房的房產,實測面積585.12平方米,比協議的約定縮水了75.19平方米。該圖紙上將這層樓標為“商鋪”,但其實際層高同樣縮水,不符合商鋪的標準。為此,吳小軍一直拒絕接房。

開發商態度強硬

他向法院提起訴訟

開發商既不予賠償,也不主動協商解決,吳小軍拒絕接房,才導致瞭如今的景象。

“我原本想早點解決,但卻一直拖到現在,仍未解決……”吳小軍說,他原本規劃用這層樓來開一家餐廳。但由於房子尺寸偏差、層高不足,採光、通風也達不到餐廳、超市等經營性場所的標準,無法通過消防審核,“根本辦不到營業執照”。

為了證實尺寸的不符和層高的不足,吳小軍從有關部門查詢到了該棟房屋的建築施工圖。該圖顯示,層房屋的設計層高為3.8米,22根承重柱的長寬均為0.6米,窗戶的高度為2.7米。

吳小軍說,按照酉陽的市價,同樣面積的正常商鋪,作為超市、餐館租金有50萬元;而如果因為層高不夠,只能租作旅館等項目,租金只有30萬元。

此外,根據第三方單位測量,房屋實際面積還比合同約定的少了75.19平方米。

吳小軍找到開發商,協商解決此事,但讓他沒有想到的是,開發商態度強硬。於是,他決定通過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向法院提起訴訟。

為了“討個說法”

他已花費了上百萬

4年來,吳小軍“別的什麼事也不做了”,一心一意跟志龍公司打官司。舉證、質證、一審、二審……雙方投入了大量的精力、時間和金錢,在相關問題上針鋒相對。

吳小軍粗略算了一下,他為之產生的訴訟費、律師費、交通費等,已有百萬元之多。

吳小軍一直有一個疑惑——竣工圖與實體不一致,咋個通過驗收的?

為了打官司,吳小軍從建委查到了該樓層的竣工圖。圖紙上的尺寸標註與施工備案圖完全一致,但是跟樓層現狀卻存在諸多明顯的不一致,層高、窗戶、承重柱等的尺寸都存在很大的差異。

“我不知道房子的設計單位、監理單位、建設單位、勘察單位是怎麼通過驗收的。”吳小軍說,他無法接受現在這個房子,要將“討說法”繼續下去。

各方回應

開發商:

施工手續和程序都是合法的

“對方(吳小軍)已經在法院起訴我們了,具體你們可以諮詢法院或有關部門。”在酉州天成項目部,一位朱姓負責人表示,該棟樓的施工是根據設計部門認可的結構圖進行施工的,竣工圖也經過了驗收。

該負責人強調,施工的所有的手續和程序都是合法的,結構施工圖是有資質的建築設計院繪製的,他們是照章(圖)作業,“否則,我們怎麼能夠順利交房呢?”

對於實體與竣工圖不符、建築面積較約定縮水等問題,他表示,相關事宜已進入訴訟程序,“不便講得太多,具體情況以法院和建委等有關部門的判決或通報為準。”

建委:已下達《整改通知書》

600多平方米“人气旺铺”缩水 业主花上百万“讨说法”

酉陽縣建委下達的《整改通知書》。

今年4月,酉陽縣建委向志龍公司下達了一份《整改通知書》。在該《通知書》上,建委發現該層房屋存在四大問題:

1.4.5米-9.6米結構轉換層處的外窗高度尺寸設計為2.7米、1.5米,實體外窗尺寸為2米,施工圖與工程實體不符。

2.建築施工圖與結構施工圖有衝突,未履行設計變更程序。

3.4.5米-9.6米結構轉換層處的外窗高度竣工圖與工程實體不符。

4.建築施工圖中二層標註“商鋪”,結構轉換層位置的淨高不能滿足《商店建築設計規範》JGJ48-88第3.2.4條規定。

酉陽縣建委責令開發商志龍公司對上述問題進行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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