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號大院房產證土地使用年限“縮水”?不動產登記中心道出真相

近日,市民範女士遇見這樣的事情,事情還得從2015年說起,2015年在壹號大院購買一套商品房,原始購房合同上的土地使用年限從2011年11月7日至2081年3月,但辦下來的房本上土地使年限是2007年7月11日截止年限為2077年7月10日,縮水了近4年。

壹号大院房产证土地使用年限“缩水”?不动产登记中心道出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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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將問題反映給了寶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振東房地產有限公司目前放在售樓處的五證,時間各不相同,而且前後差距十幾年”,範女士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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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產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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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寶雞市不動產登記中心對該問題做了詳細說明:

造成問題的原因

1、振東公司在1號住宅樓首次登記時,提供的房屋信息沒有如實反映樓房騎跨問題。

2、振東公司與業主簽訂的購房合同中土地使用權期限不完全真實,1號住宅樓基座根據寶雞市勘察測繪院房屋工程定線,佔第二次招拍掛土地314.62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期限為2011年4月1日起2081年3月31日止),佔第一次招拍掛土地531.11平方米(土地使用權期限為2007年7月11日起2077年7月10日止),主觀上故意隱瞞事實真相。

3、2015年3月1日以前房、地機構分散登記時,房產登記只看土地權屬,不登記土地使用權期限;土地使用權登記不查看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建設情況。由此,有些工程項目(特別是房地產開發項目)規劃建設在多個宗地上,導致地上建築物及其附著物騎跨多個宗地。2015年3月1日以後,全國實行不動產統一登記,就存在用新政策來規範以前各類不規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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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處理意見

雖然壹號大院宗地合併後,國有土地使用權期限縮短,並不影響業主利益,但業主對政策的延續性存在顧慮。況且,振東公司明知1號住宅樓騎跨兩個宗地,但在業主購房合同中仍使用第二次招拍掛取得宗地的國有土地使用權期限,責任在振東公司。希望相關部門責成振東公司立即與規劃、土地收儲、利用等部門聯繫,解決1號住宅樓用地及出讓金核算、補繳工作,振東公司應儘快按規定繳納土地出讓金,其繳納後,我中心立即安排人員加班加點為業主辦理不動產權證。

(YF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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