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徵收:“住改商”房屋有營業執照,拆遷時怎麼補償?

房屋按照其用途進行劃分,主要分為住宅和商用,在拆遷徵收的時候,兩種用途不同的房屋補償的標準也不相同,毋庸置疑的是,商業用房的補償高於住宅用房。之前有很多住改商的被徵收人打電話諮詢沈律師,想要了解拆遷時自家房屋能否按照商鋪標準進行補償。

關於這個問題,國辦發明電(2003)42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認真做好城鎮房屋拆遷工作維護社會穩定的緊急通知》的文件中有相關的規定:“各地要本著實事求是的原則,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切實解決城市房屋拆遷中久拖不決的遺留問題。對拆遷範圍內產權性質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經營性用房的補償,各地可根據其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從以上通知中可以看出,在房屋拆遷過程中對待住改商的房屋不能一刀切地按照住宅進行補償,可以根據經營情況、經營年限及納稅等實際情況給予適當補償。

房屋徵收:“住改商”房屋有營業執照,拆遷時怎麼補償?

沈律師認為,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條規定:”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應當對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以下稱被徵收人)給予公平補償。”所以,在為公共利益需要徵收房屋時,應充分保障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的合法權益。

因此,只要拆遷戶的住宅有合法的證件,並有證據證明自家房屋用於經營,且依法取得營業執照、依法納稅,那麼就符合上文中“應給予適當補償”的條件,其拆遷的補償就應該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一、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停產停業的損失;

三、搬遷和臨時安置的補償;

四、獎勵及其他補助。

房屋徵收:“住改商”房屋有營業執照,拆遷時怎麼補償?

沈律師提示:

目前我國《物權法》對住改商事宜做出了一定的規定,《物權法》第十七條明確規定,業主不得擅自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如將住宅用途的房屋改成了商業、工業、辦公等經營性活動的房屋。《物權法》還規定了業主將住宅改變為經營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規約外,應當經有利害關係的業主同意。

比如在小區內將一樓住房改為“私房菜”,不僅需要去工商、衛生等主管部門辦理營業衛生等執照,還需要經過本棟物業內其他業主的一致同意。

在房屋徵收過程中,涉及住改商房屋,一般情況下如辦理了工商執照、依法納稅且註冊地址與實際經營地址相一致,並經營了一定年限的,可通過評估公司對被徵收房屋予以評估確定價值,並在此基礎上上浮一定比例,假如20%或30%不等,具體依照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來確定,最終確定該房屋價值。

對住改商房屋原則上如果可能,儘量還是對房屋所有權證予以變更,以利於最大限度保障自身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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