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3 律師提示:“定金”、“訂金”含糊不得!

古人云:“一諾千金”,簽訂了合同,白紙黑字,它就是一個具有法律效力的承諾。而在合同中經常會出現“定金”與“訂金”一詞,很多人卻傻傻分不清,讓別人趁機鑽了空子,白白蒙受損失。

“定金”和“訂金”在違約條款中同時使用,但合同相關條款中又無關於適用定金罰則的約定,則案涉款項性質應屬約定不明,不能認定其具有定金性質。


案情簡介

2013年12月23日,五礦公司與華東公司簽訂《購銷合同》一份,約定:

華東公司向五礦公司供應鋼材,金額3150萬元;合同生效後兩個月內交清全部貨物;五礦公司支付不低於700萬元不超過800萬元作為該合同定金。

《購銷合同》第四條,同時使用了“定金”和“訂金”,但合同相關條款中無關於適用定金罰則的約定。

2014年1月9日,五礦公司以承兌匯票的方式向華東公司支付800萬元。

2014年5月23日,華東公司書面告知五礦公司雙方簽訂的《購銷合同》不再履行,在2014年6月30日前退還給五礦公司已付的800萬元。

2014年8月7日,五礦公司向蘇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訴請:

1、要求解除五礦公司與華東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

2、華東公司雙倍返還定金1600萬元並賠償五礦公司利息損失。


蘇州中院經審理,判決如下:確認五礦公司與華東公司簽訂的《購銷合同》於2014年8月27日解除,華東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五礦公司定金1260萬元、預付款170萬元。

華東公司不服,上訴至江蘇省高級人民法院。

裁判要點

雙方當事人關於案涉800萬元的約定為《購銷合同》第四條,其中分別使用了“定金”和“訂金”的表述,且合同相關條款中也沒有關於適用定金罰則的約定。


律師提示:“定金”、“訂金”含糊不得!|摩方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的規定,認定雙方對案涉800萬元款項性質約定不明,不能認定其具有定金性質。


實務經驗總結

在訂立擔保條款時,為維護您的合法權益,大方現提出如下建議:

1、在訂立擔保條款時,在違約損失難以計算的情況下,首推定金條款。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2、“定金”與“訂金”法律意義完全不同,“訂金”僅起預付款作用,無擔保性質。


3、“定金”與“訂金”千萬不能混淆使用。


4、在定金條款中,一定要明確約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相關法律規定


江蘇高院法院判決:

華東天工公司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返還五礦公司800萬元並按同期銀行貸款利率賠償利息損失。


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六十條 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 當事人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等義務。


第九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後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十六條 當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第九十四條的規定主張解除合同的,應當通知對方。合同自通知到達對方時解除。對方有異議的,可以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確認解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解除合同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的,依照其規定。

第九十七條 合同解除後,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採取其他補救措施,並有權要求賠償損失。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八十九條


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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