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還是“訂金”?一字之差引爭議

呼和浩特市民孫女士在“上海榮威”汽車4S店看了一輛車,繳納3000元后簽署了一份車輛訂購協議。之後,孫女士決定不買這輛車,要求退款時遭到拒絕。

欲退3000元遭拒

孫女士告訴記者,4月6日,她和丈夫來到內蒙古利豐“上海榮威”汽車4S店看車,丈夫看中了一款價值近16萬元的榮威RX8。

在看完車、商量好價錢後,孫女士感覺有點貴,想再考慮一下。

“剛走到門口,銷售人員追出來告訴我們,價錢可以再給申請一下,先留上3000元。當時也有意向買這輛車,覺得這麼大一個4S店,不可能坑這3000元,就微信給銷售人員轉了3000元。”孫女士說,當日下午5點左右,雙方簽署了一份訂購協議。

4月12日,孫女士向記者出示了雙方簽署的“內蒙古利豐泰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車輛訂購協議”(以下簡稱“訂購協議”),協議裡,孫女士訂購的是一輛白色的榮威RX8兩驅旗艦版轎車,成交後的價錢是15900元,訂金3000元。

孫女士在車輛訂購協議授權代理人位置簽了字,但並沒有寫日期。

“回家後,我和丈夫商量決定不買這輛車。4月7日上午,給銷售人員打電話要求退款,銷售人員卻以各種理由拒絕退款。”孫女士說。

孫女士稱,“訂購協議”是4月6日下午5時左右籤的,但收據日期是4月7日,而且有她的簽字。

在這份“訂購協議”中,3000元名稱為訂金,第二項的約定事項中全部使用了定金。此外,收據中的3000元為定金。

4S店:消費者違約不予退款

4月12日,內蒙古利豐泰威汽車服務有限公司銷售總監周博介紹,“訂購協議”是集團公司共用的合同。消費者在簽署這份“訂購協議”後,就相當於交了買車的定金。根據簽署的“訂購協議”中的第三項:“甲乙雙方,任何一方違約,違約方應該賠償守約方的實際直接損失,但損失賠償額最高不得超出已支付的定金金額”。因為消費者是違約方,所以不予退錢。

周博說:“當時消費者決定買這輛車,才跟我們簽署協議。可能消費者後來去其他4S店看過這輛車,如果消費者覺得價格高低有問題,那麼我們4S店額外會讓價3000元。因為消費者已經訂了這輛車,我們就不可能將這輛車再賣給其他人了。消費者可以讓親戚朋友把這輛車買走,如果消費者想要換其他品牌的車,只要在利豐任何一家4S店購車,我們都可以把這3000元給轉過去。但是如果單純的不買這輛車,3000元肯定退不了的。”

律師:3000元應為訂金

內蒙古仁瑞律師事務所鄭欣律師表示,“定金”與“訂金”,同音的一字之差,含義不同。相同之處在合同正常履行時,均充作價款。不同之處體現在合同不能正常履行之時,“定金”為收受方違約,雙倍返還定金;給付方違約,無權收回定金。“訂金”則為收受方或給付方,任何一方違約,只針對訂金本身,沒有懲罰性質。因基於合同違約而給對方造成的實際損失、合同約定的違約損失,無論有否付過訂金,非違約方都可以主張自己的權利,實踐中,收受方會扣除賠償款或違約金後退還訂金。

鄭欣認為,在本案中,合同上明確標註的訂金3000元,依據《擔保法》第九十條:“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合同及相關憑證上沒有經消費者簽字認可的“定金”內容,所以本案中3000元應認定為訂金。

呼市消協投訴部主任樊樹林表示,上述事情,因為是消費者違約在先,但是存在“定金”與“訂金”的爭議,建議消費者走法律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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