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寧:疫情期間婚宴取消,定金、損失如何處理?

四川新聞網遂寧3月24日訊(葉枝 文國江)家住蓬南鎮三臺村的陳某將於2020年正月初三為其子舉行結婚典禮,2019年12月,陳某找到群利鎮專業做農村壩壩宴的廚師王某為其操辦婚禮喜宴,雙方商定了喜宴桌數、酬金等,陳某還支付了定金500元。後因新冠肺炎疫情的原因導致婚宴不能按期舉行,陳某遂通知王某原定婚宴取消並要求其返還定金500元,王某以購買了1000餘元桌椅和支付了人工費、車費為由拒絕返還。

3月18日,蓬南法庭文庭長與蓬南市場監督管理所楊所長一同在該所消費糾紛調解室組織雙方進行調解,文庭長向雙方釋明:因疫情防控需要,各級政府均依法採取限制和停止人群聚集的活動,包括婚慶和聚餐行為,這是導致本案餐飲服務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不可抗力因素,該因素形成時間是在陳某支付了定金500元之後,舉行婚禮日之前,即合同成立之後和履行完畢之前,且王某還未實際履行餐飲服務義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條規定,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因不可預見而不可歸責於本案原被告,陳某繳納的500元不論是成約定金還是違約定金,王某均應返還。購買桌椅以及為此支付的人工費、車費等是否屬於合同解除后王某的損失?首先購買桌椅、僱請工人和車輛不是雙方商議的本次餐飲服務合同的標的條款;其次購買桌椅和僱請工人和車輛的行為是王某為達到合同目的所做的準備,但不是必要的準備,因王某作為專門做壩壩宴的廚師,桌椅的添置並不是只為本次合同履行而專門購置,而是為今後業務發展所準備的交易成本,故不構成信賴利益的損失,而不能要求折抵或賠償;最後若該準備行為是必要的,如購買的消耗物肉類、酒水等,原告則需承擔部分賠償責任,該準備行為若發生在不可抗力發生之後,王某亦應當依據減損規則採取暫停採買等措施,而實際未採取,其損失也應自擔。

經文庭長詳細的解釋,最終雙方達成返還200元婚宴定金的一致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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