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注意:購買車輛時要小心合同陷阱和“定金”

甘肅省消協有關專家提醒消費者

購買車輛時 要小心合同陷阱和“定金”

對於消費者來說,能夠買到一輛心儀的車輛,原本是一件高高興興的事情,但部分不法商家為了獲取更大利益,在購車合同、訂金合同、保險合同等方面絞盡腦汁地做“文章”,侵害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為此,本報邀請甘肅省消費者協會有關專家剖析購車過程中的消費“陷阱”,引導消費者合理消費、有效維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購買汽車質量、合同問題頻頻發生

根據2018年甘肅省市場監管局發佈的消費投訴分析報告,汽車及零部件的合同問題、售後服務及質量問題收到的投訴分別為219件、139件、109件,三項問題合計佔汽車及零部件投訴總量的81.00%,消費者消費時應重點防範這些問題。

據甘肅省消費者協會投訴部主任金質介紹,目前,購車消費投訴的問題主要集中在四個方面:1.汽車的發動機、變速箱、軸承等主要零部件出現質量問題後,商家推諉責任、不及時維修或者維修不徹底;2.銷售方不積極退還消費者訂購汽車交納的訂金;3.銷售方不積極兌現承諾贈送的內飾;4.銷售方以消費者沒有在車行保養為由,拒絕提供三包服務,以及違背合同約定,巧立名目收取消費者續保押金等不合理收費。

“在購車時,消費者一定要小心‘定金’陷阱。”金質指出,在購車時,4S店經常會讓消費者交納訂購車輛的“定金”,而大多數消費者也分不清“定金”與“訂金”的區別。實際上,“訂金”與“定金”雖只有一字之差,但從法律上講兩者的意義差之千里。

“定金”和“訂金”最大的區別就是“定金”具有擔保作用,而“訂金”則不具有擔保作用。如果出現類似的購車糾紛,4S店有權不返還消費者之前支付的“定金”;如果支付的是“訂金”,除扣除部分違約金外,消費者可以要回部分“訂金”。

據其介紹,定金交付容易、要回難,因此,不要隨便交付定金,要注意消費協議內容,特別警惕“定金一律不退”之類的條款,以免上當受騙。在籤協議、交付定金前,要多方面考察商家的信譽、能力水平。如果商家做出了口頭承諾,在簽訂協議書時必須將他們的承諾寫進去,以保留證據。同時,在消費時一定要看清支付的是“定金”還是“訂金”,以免因為不想繼續購買車輛造成定金損失。

對失信汽車銷售企業 應當納入黑名單

“隨著老百姓生活水平的提高,購車的需求日益增大,汽車行業的競爭也愈發激烈。一些商家為了贏得更多客戶,往往會故意誇大汽車賣點、隱瞞事實信息、虛假承諾豐厚的優惠條件,然後與消費者簽訂存在權利義務約定不明確、不對等、違約責任約定不清晰等問題的合同,逃避應盡的責任和義務。事後一旦發生消費糾紛,消費者很難按照合同條款有效維權。”甘肅省消費者協會副秘書長梁方告訴記者,這些行為都對消費者的知情權與公平交易權構成了侵犯。

對於購車維權,梁方指出,最為重要的是監管部門要“硬”起來,通過整合資源,強化執法,針對一段時間內消費者在購車方面反映較為集中的問題進行徹底整治,不斷提高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違法成本,實現真正意義上的靶向管理。

同時,面對頻出的汽車消費侵權事件,需要“懲”“扶”結合,一方面,對屢被投訴、態度惡劣的車企、經銷商,要啟動失信聯合懲戒機制,市場監管部門、商業銀行、資本市場監管部門等應聯合發力,將其納入信用黑名單,定期向社會公佈,提前給消費者發出預警。另一方面,樹立一批誠信履約的車企好典型,啟動誠信褒獎機制,推進相關車企進入政府市場採購的優先供應商目錄,在評標時給予優先權重,用激勵機制促優勝劣汰。

在法律法規的制定方面,應當以國家市場監管總局的成立為契機,儘快出臺汽車銷售合同示範文本,或者要求汽車銷售企業對汽車銷售合同格式條款進行備案,由經營者代表與消費者代表共同參加聽證會,從源頭上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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