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甲在乙傢俱商場看中了一張床,交付了1000元訂金。銷售人員表示,如果不滿意,訂金可以隨時退。隨後,甲又在丙商場看中了另一張床,決定購買。遂回到乙商場,要求乙商場退還訂金,乙商場拒絕。
隨後甲將乙商場起訴至法院,要求乙商場返還訂金1000元,但是在法庭審理過程中,甲提供的乙商場出具的收據上寫的是“收到甲交付購床定金1000元”。
最後法院判決駁回甲的訴訟請求。
律師解析:
“定金”和“訂金”雖然是同音,但是在法律意義上相差甚遠。
定金是指當事人雙方為了保證債務的履行,約定由當事人方先行支付給對方定數額的貨幣作為擔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
“定金”一般是買賣合同中,消費者向銷售者交付一定數額的價款作為保證交易完成的擔保。定金的數額一般不超過貨品總價款的百分之二十。在買賣糾紛中,如果一方違約,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如果消費者違約,則銷售者有權不返還定金,如果銷售者違約,消費者有權要求銷售者雙倍返還定金。
訂金並非一個規範的法律概念,實際上它具有預付款的性質,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並不具備擔保性質。
“訂金”現在在法律上還沒有明確規定,含有預訂、訂立的意思,一般在法律上具有預付款的意思。在買賣糾紛中,如果一方違約,有約定的按照合同約定。沒有約定的,如果消費者違約,可以要求銷售者返還訂金,如果銷售者違約,應當返還訂金,這裡就沒有雙倍了。
綜上,在日常生活中遇到這樣的情況,注意出具收據時,“定金”和“訂金”的用法。沒有法律說哪種更好,只能根據具體情況選擇更適合自己的。如果確定自己一定會如約履行,建議使用“定金”,如果不能確定,就用“訂金”。
另外,在法律上,關於“定金”的約定還有一個例外,就是在簽訂商品房認購合同時交付的定金,如果因不可抗力的事由,導致合同不能訂立的,定金應當返還。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
第八十九條:當事人可以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四條:出賣人通過認購、訂購、預訂等方式向買受人收受定金作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擔保的,如果因當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應當按照法律關於定金的規定處理;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人應當將定金返還買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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