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產公司設下文字陷阱,買主誤將 “訂金”理解為“定金”

【案例】

2017年6月,岳陽市民高某將當地一家房產公司告上法庭,稱2017年2月與該房產公司簽訂了商品房訂購意願書,並按照房產公司的要求交納了2萬元作為定全,但4個月後房屋開盤時,他訂購的房屋卻被別人買走。高某認為房產公司“一房二賣”的行為違反了誠實信用原則,要求雙倍返還定金。法院開庭審理此案時房產公司卻聲稱從來沒有收過定金,當初從高某那裡收取的2萬元是訂金。高某拿出合同仔細一看,才發現合同上面寫的是“訂金2萬元”。高某這才醒悟,房產公司利用自己的粗心設下了一個文字陷,使他喪失了要求開發商雙倍返還定金的權利。

房產公司設下文字陷阱,買主誤將 “訂金”理解為“定金”

【法律解析】

高某無權要求返還雙倍訂金。

因為我國《合同法》規定: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由此可以看出,定金實際是一種債的擔保,它發揮著制裁違約方、補償守約方的雙重功能。但本案中的“訂金”卻不具有法律上的擔保意義,所以高某無權要求房產商雙倍返還訂金。

房產公司設下文字陷阱,買主誤將 “訂金”理解為“定金”

【援引法條】

《合同法》規定:當事人一方可向對方給付定金,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請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返還定金的2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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