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析案說法律:“訂金”和“定金”,哪個可以退?

律師析案說法律:“訂金”和“定金”,哪個可以退?

特約律師 / 侯冰律師|陸安律師事務所

律師析案說法律:“訂金”和“定金”,哪個可以退?

某電子科技公司成立初期裝修時,需要購買立式空調,在某商場銷售人員的熱情介紹下,該公司採購人員感覺比較滿意,於是交納了1000元訂金。銷售人員當場表示,如果不滿意1000元錢隨時可以退。隨後,該電子科技公司採購員又在其他商家看中了另一款空調,於是回到第一家商場要求退還訂金,但遭到商家拒絕。那麼“訂金”和“定金”,哪裡不同呢?

律師析案說法律:“訂金”和“定金”,哪個可以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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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我國法律的規定,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另一方給付,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一方違約時,雙方有約定的按照約定執行。如果無約定,銷售方違約時,定金雙倍返還;消費者違約時,定金不必返還。而訂金只是一個習慣性用語,目前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一般可視為預付款。因此,如果該公司簽訂的是訂金,則可以要求返還,如果簽訂的是定金,則要回的可能性比較小。

行動建議

1、建議該電子科技公司與商家就退款事宜進行協商,明確繳納款項的性質,如能夠協商成功並退回全部款項,則最大程度的保護了自己公司的利益;

2、建議該公司規範採購行為,避免不必要的損失和糾紛。

法律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當事人可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約定一方向對方給付定金作為債權的擔保。債務人履行債務後,定金應當抵作價款或者收回。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約定的債務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2.《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九十一條:“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八條:“當事人交付留置金、擔保金、保證金、訂約金、押金或者定金等,但沒有約定定金性質的,當事人主張定金權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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