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訂金”一字之差結果不同,簽訂合同這條要看清

新京報快訊(記者 陳琳)“定金”和“訂金”一字之差,籤合同如果不注意,就會造成完全不同的後果。日前,房山區市場監管局在處理“接訴即辦”案件時,就遇到一起有關“定金”和“訂金”的合同糾紛。

家住豐臺區的張女士,在房山區閻村鎮的超級蜂巢租賃商品房,簽署了協議,張女士交了3萬元的訂金。後與經銷商溝通過程中,發現協議中存在“霸王條款”的問題,而且,經銷商承諾40年租賃,但市民瞭解到租賃合同最長只能籤20年。張女士認為經銷商的說法存在欺詐情況,希望經銷商退款。

但是經銷商拿出合同後稱,合同中寫的是“定金”,而不是“訂金”。按照相關規定,“定金”是不退的。

房山區市場監管局青龍湖工商所接到投訴後,啟動“接訴即辦”,立即聯繫經銷商與消費者進行調解。工商所相關負責人認為,根據相關法規,消費者在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時,有權獲得質量保障、價格合理、計量正確等公平交易條件,有權拒絕經營者的強制交易行為;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雙方的約定不得違背法律、法規的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應當恪守社會公德,誠信經營,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得設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條件,不得強制交易。

但在這起投訴中,消費者租賃商品房,在簽訂協議過程中陷入“訂金”與“定金”的消費陷阱,經銷商利用設置的定金不退的條款,侵害消費者權益。最終,經過兩次約談經營者與消費者,指出經銷商在定製合同中存在的問題,促使雙方達成一致意見。經銷商分兩次歸還了消費者3萬元定金,並對經銷商的合同文本進行了規範。

新京報記者 陳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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