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知識:定金,不能想定多少就定多少

2016年10月24日,張先生與王女士簽訂了一份購銷合同,合同價款共計100萬元,定金條款約定張先生給付王女士定金20萬元。第二天,張先生向王女士的銀行賬戶轉款25萬元,王女士向張先生出具了25萬元定金的《定金收據》。之後,因種種原因,王女士並沒有履行該購銷合同。對此,張先生要求王女士按照其實際支付的定金25萬元的雙倍50萬元返還,但王女士卻只同意按照購銷合同中約定的20萬元定金的雙倍40萬元返還。經多次協商誰都不肯讓步,2017年6月,張先生將王女士告上法庭,要求其返還雙倍定金50萬元,並解除合同。法院經審理後作出判決,解除二人的購銷合同,被告王女士退還原告張先生雙倍定金40萬元,並返還原告張先生5萬元及其利息。

《擔保法》第九十條規定:“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一十九條規定:“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於或者少於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並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本案中,雖然購銷合同中約定定金為20萬元,但張先生向王女士轉賬25萬元後,王女士進行了接收,沒有提出異議,並向張先生出具了25萬元定金的《定金收據》,表明定金合同已經變更,並已經生效。

儘管如此,但《擔保法》第九十一條規定:“定金的數額由當事人約定,但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百二十一條規定:“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百分之二十的,超過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所以,本案中,雖然定金已由20萬元變更為25萬元,但其超過了主合同標的額的百分之二十,定金應該按20萬元計算。那多出的5萬元怎麼辦?依據民法原理,超出的5萬元應當屬於不當得利,王女士應當返還張先生,並須按照中國人民銀行規定的同期同檔貸款利率支付利息。當然,如果王女士和張先生達成合意,超出的5萬元也可當作預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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