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法」“定金”不退起糾紛 工商調解助維權

「以案说法」“定金”不退起纠纷 工商调解助维权

[案例簡介]2018年11月6日,隴南市一位消費者張先生在隴南市武都區某汽車銷售部定購了一輛“野馬”牌SUV轎車,並當場付給經銷商1萬元的定金。雙方約定好,車價(不包含車輛購置稅、車輛保險費、掛牌雜費、運費等費用)餘款共計10.58萬元,在11月16日前由商家幫助辦理貸款按揭提車。隨後,張先生就開始為這輛車的“進門”作準備了。在2018年11月16日上午10時按照商家要求帶相關貸款手續前往提車。但是商家告知無法辦理貸款,答應退還定金,消費者幾次到該汽車銷售部退定金,但一直拖延到12月2日沒有退還定金,為此,雙方發生了爭執,消費者張先生遂向省12315投訴舉報中心投訴,要求維權。

[處理過程及結果]

我局接到投訴派單後,立即派工作人員向雙方當事人瞭解案件的具體情況。12月3日,我局約雙方當事人進行了調解。被訴方對雙方的購車約定承諾沒有做到的事實表示認同,雙方本著互諒互讓的精神,自願達成和解一次性全部退還給消費者張先生1萬元定金,張先生對調解結果表示滿意。

[案例評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條規定:“經營者與消費者進行交易, 應當遇循自願平等、公平誠實信用的原則。”這一條是經營者與消費者交易的原則,是雙方具體交易的概括性指導。《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十六條規定:“經營者向消費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 應當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履行義務。經營者和消費者有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該條是對經營者守法義務的規定,要求其遵守法律法規以及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在本案中,消費者張先生在購買野馬轎車時,除雙方一般合同約定之外, 還特意對貸款按揭提車做出了要求,而商家也對此表示了了解和同意,可以視為雙方已經達成了約定,因此,商家應當按照約定履行義務、但最終由於商家來能按照約定履行義務。根據上述《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的相關規定,經營者未按照約定履行義務,導致消費者合法權益受到了侵害,消費者張先生因經營者未按約定的要求辦理貸款按揭手續,有權解除購車合同,並要求商家退還定金。

如果您有任何建議、意見、線索或更好的素材,請聯繫我們……

E-Mail[email protected]

消費者投訴舉報電話:0939-8221315

新浪、騰訊微博:@隴南武都工商

我們的微信號:隴南武都工商(lnwdgsj)

感謝大家的關注和支持

「以案说法」“定金”不退起纠纷 工商调解助维权

覺得不錯請分享點個“好看”!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