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新羅區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謹慎區別“定金”和“訂金”

消費者陳女士在市區一家商場訂製衣櫃,並預先支付了3000元,現消費者由於個人原因不想訂製該衣櫃,要求商家返還訂金,但商家認為消費者付的是定金,且雙方都未書面說明是“定金”還是“訂金”,因此,商家不予返還,希望工作人員幫忙調解。

在此,新羅區消委會提醒廣大消費者在購買傢俱、商品房、汽車、攝影等大件商品或接受服務時,消費者一定要謹慎區別“定金”和“訂金”,不要輕易掉進商家佈下的“定金”或“訂金”陷阱。

“定金”是指當事人約定由一方向對方給付的,作為債權擔保的一定數額的貨幣,它屬於一種法律上的擔保方式,目的在於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籤合同時,對定金必須以書面形式進行約定,同時還應約定定金的數額和交付期限。給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無權要求另一方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債務,需向另一方雙倍返還債務。債務人履行債務後,依照約定,定金應抵作價款或者收回。而“訂金”目前我國法律沒有明確規定,它不具備定金所具有的擔保性質,可視為“預付款”,當合同不能履行時,除不可抗力外,應根據雙方當事人的過錯承擔違約責任。

另特別提示:並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還。我國《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22條規定:不符合商品房銷售條件的,房地產開發企業不得銷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預訂款性質的費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銷售條件,而購房者已經交納了“定金”,那麼無論雙方是否約定“定金”退還事項,開發商都應無條件退還定金給購房者。此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4條的規定,因不可歸責於當事人雙方的事由,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未能訂立的,出賣方也是應當返還定金的。(來源:閩西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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