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7 新罗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谨慎区别“定金”和“订金”

消费者陈女士在市区一家商场订制衣柜,并预先支付了3000元,现消费者由于个人原因不想订制该衣柜,要求商家返还订金,但商家认为消费者付的是定金,且双方都未书面说明是“定金”还是“订金”,因此,商家不予返还,希望工作人员帮忙调解。

在此,新罗区消委会提醒广大消费者在购买家具、商品房、汽车、摄影等大件商品或接受服务时,消费者一定要谨慎区别“定金”和“订金”,不要轻易掉进商家布下的“定金”或“订金”陷阱。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须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另特别提示:并不是所有的“定金”都不能退还。我国《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也不得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的费用。因此,如果商品房不符合销售条件,而购房者已经交纳了“定金”,那么无论双方是否约定“定金”退还事项,开发商都应无条件退还定金给购房者。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4条的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方也是应当返还定金的。(来源:闽西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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