買車收據上冒出“定金”兩字 工商介入調解,消費者如願退款

日前,市民李先生在今年4月份的一次車展上看中了某品牌轎車,先交付了1000元錢。回家後,李先生上網查詢發現,很多消費者反映該車小毛病很多。第二天,李先生告知4S店不再購買該汽車,但4S店工作人員稱車已出廠,正運往邯鄲,拒絕退款。無奈之下,李先生撥打了市工商局12315熱線尋求幫助。

接到投訴後,叢臺區市場監管局黃粱夢分局執法人員問李先生收據上寫的是定金還是訂金,李先生表示4S店出具的收據上只寫了收取1000元,並未寫明是定金還是訂金。隨後,黃粱夢分局工作人員趕往4S店瞭解情況,該店經理拿出來的收據上卻寫明瞭“定金”兩字。根據我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如果消費者所繳納款項是“定金”的話,4S店不予退款。但為何消費者手中的收據上沒有“定金”兩字呢?經過調查,原來是4S店所提供收據上“定金”兩字是財務人員在收據留存聯自己所寫。執法人員告訴4S店經理,如果沒有寫是“定金”,則必須向消費者退款。但經理稱,公司總經理不同意退款。執法人員與該公司總經理取得聯繫,向對方耐心解釋法律法規,最終對方同意退款。很快,消費者和4S店代表就解決糾紛達成一致意見,李先生如願拿到了退款。

市工商局12315指揮中心提醒消費者:“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金錢。按照法律規定,若消費者不履行合同,無權要求商家返還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應向消費者雙倍返還定金。而“訂金”不是一個規範的概念,在法律上僅作為一種預付款的性質,是預付款的一部分,是當事人的一種支付手段,不具有擔保性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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