偷偷加了“鄞州”兩字,原告被罰5萬元法官說,這屬於虛假訴訟行為

  本報訊 自己偷偷在合同管轄上加上“鄞州”兩字就可以在鄞州法院起訴了?近日,寧波市鄞州區法院發現一起原告為規避管轄、方便自己訴訟,偷偷在合同管轄條款上添加“鄞州”兩字的不誠信訴訟行為。法院依法對原告處以5萬元罰款。

  2019年9月,鄞州區法院收到一起追償權糾紛案,原告寧波某汽車銷售服務公司起訴稱:被告武某曾於2016年因購買車輛與原告簽訂了《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委託原告代辦車輛按揭貸款並提供擔保。但被告武某在向銀行支付了幾期貸款後,逾期不還,導致原告向銀行承擔了保證責任,於2018年5月至2019年5月共向銀行墊付了3.5萬餘元。現請求判令被告武某歸還原告墊付的款項3.5萬餘元,並支付違約金,被告趙某承擔連帶保證責任。

  原告向鄞州區法院提交了與兩被告簽訂的《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複印件,上面顯示管轄條款為:“如協商不成時提請合同簽訂地寧波鄞州人民法院訴訟解決”。根據原告提交的證據,鄞州區法院於當日立案。

  “上一次是在寧波海曙區法院起訴我的,這次怎麼到鄞州來了?”被告在調解時的一句嘀咕,引起了承辦法官的注意。

  2019年10月17日,承辦法官將原告的委託代理人——公司員工王某傳喚至法院進行詢問。“合同複印件和原件是一致的,這個我保證。”王某說,合同原件上約定的管轄就是“合同簽訂地寧波鄞州”,“至於之前的事情,因為不是由我委託代理的,所以不知情”。

  承辦法官隨即查閱了海曙區法院的電子卷宗,確認某汽車銷售公司曾於2018年7月向海曙區法院起訴武某、趙某要求歸還2018年5月之前墊付的4期款項,海曙區法院判決被告支付原告代償的款項1萬元及利息損失。而案卷中《信用卡購車分期付款服務合同》原件顯示“合同簽訂地寧波海曙”。

  2019年10月24日,承辦法官再次將原告委託代理人王某傳喚至法院。這次,在看到海曙區法院的案卷資料後,王某終於承認原告在起訴時對合同的複印件動了手腳。

  原來,原告以為此案已經在海曙區法院訴訟過,原件已提交給海曙區法院,現再次向鄞州區法院起訴,如果法官提出要核對原件,就可以大膽地說“原件已交由海曙區法院,沒有原件了”,這樣就可以在管轄條款上動手腳了。

  為了能在鄞州起訴,原告找了空白的格式合同,在管轄那一頁上偷偷加上“鄞州”兩字,混入合同複印件中。原以為管轄條款這麼小的細節,法院是不會去仔細核對的,一定可以矇混過關,沒想到這麼快就被發現了。

  事情敗露後,原告向法院申請撤訴。因原告為規避管轄,故意對合同原件及複印件進行更改,偽造證據,嚴重妨礙案件審理,對於這種不誠信訴訟行為,鄞州區法院對原告處以5萬元罰款。

  法官說法:

  鄞州區法院承辦此案的法官李曉玲解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合同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糾紛的當事人可以書面協議選擇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簽訂地、原告住所地、標的物所在地等與爭議有實際聯繫的地點的人民法院管轄。

  本案中,根據原告曾提交給寧波海曙區法院的合同原件顯示,合同的管轄條款為“合同簽訂地寧波海曙”,故原告應至海曙區法院起訴立案。而原告為了本案能在鄞州區法院受理,在空白格式合同上加上“鄞州”二字,原告的行為屬於偽造證據。根據寧波市中級法院《關於防範和打擊虛假訴訟的實施意見(試行)》的規定,原告的上述行為屬於虛假訴訟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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