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被告都作假

原告、被告都作假

借款已經超過了訴訟時效,債主卻故意篡改還款時間、弄髒借條來法院起訴還錢,並且在審理過程中,雙方還“互飆演技”,全都作了虛假陳述。近日,浙江省杭州市蕭山區人民法院根據原、被告的不誠信訴訟行為,依法分別對他們作出罰款1萬元的決定。

2017年1月,黃某訴至法院,要求施某、付某夫妻倆償還借款100萬元及其利息。看到借條的法官卻起了疑心:借款是2011年3月施某向黃某借的,可還款時間卻是2016年5月,中間時間跨度較大;借條上有大片汙漬,特別是還款時間的“2016”被著重沾染,“2016”上的手指紅印已經被汙漬滲透,完全無法看清紅印。

而在開庭審理時,施某更是“語出驚人”。施某表示自己的確曾經問黃某借了錢,但是還款時間是2011年5月,並且自己通過現金、打款等方式早就陸續把錢還清了,自己很信任黃某,便允許黃某自行處理借條,沒想到現在黃某拿出借條來起訴自己,借條上的還款日期是黃某將原本的“2011年5月”改成了“2016年5月”。

為了查明借條還款時間的真假和施某是否已經還清了借款等事實,法庭3度開庭並進行了一次證據交換,依法對當事人進行了詢問並組織了舉證質證。

最後,黃某承認改了日期,但堅持這是在催討借款時施某自行提出並修改的,借條沾染汙漬純屬不小心造成。黃某為了證明借條系施某修改也申請了兩位證人出庭作證,但是證人證言相互矛盾,而且證人們只是聽見雙方在商量,並未親眼見證修改過程。而黃某在幾次庭審中陳述的借條被沾染的時間則存在時間跨度大、前後矛盾等問題。

關於還款,施某稱已全額還款並提供了向黃某轉賬的記錄。但法院綜合原、被告提供的轉賬記錄後發現,自借款之日起,黃某累計向施某夫妻支付348.80萬元(包括本案借款100萬元),而施某夫妻累計向黃某支付187.25萬元,差額為161.55萬元。由於原、被告在借款前並無債權債務關係,故可以看出施某並未履行還款義務。

更讓人咋舌的是,黃某聲稱將兩張銀行承兌匯票交給了施某並經施某簽字確認,但施某表示兩處簽名均是偽造的。經鑑定,只有一張承兌匯票的簽名系施某所籤,二人都作了假。

最終,法院經審理查明,黃某為達到規避訴訟時效超期的不利後果,自行修改借條的還款時間;將借條沾染,達到修改時間無法鑑定的目的。在審理時為了隱瞞上述事實進行了虛假陳述;虛假陳述某張銀行承兌匯票的簽名系施某所籤。施某虛假陳述100萬元借款已經還清;虛假陳述某銀行承兌匯票的簽名不是自己所籤。

查清事實後,蕭山區法院判決駁回了黃某的訴訟請求。黃某不服該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某和施某的上述不誠信訴訟行為,違反了誠信訴訟原則,妨礙了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故蕭山區法院於2018年8月分別對黃某和施某作出罰款1萬元的決定。黃某不服該處罰決定,申請複議。後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決定駁回其複議申請,維持原決定。目前,二人已及時繳納了罰款。

原告、被告都作假

以案釋法

虛假陳述、偽造證據恐擔刑責

誠實信用不僅是中華傳統美德,也是民事訴訟中應當遵循的原則之一。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當事人如果有虛假陳述、偽造證據等不誠信訴訟行為,不僅擾亂了審判秩序,損害了對方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還會影響裁判的公正效率,浪費司法資源,損害司法權威。

近年來,當事人在民商事案件中不誠信訴訟的情況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尤其是在民間借貸、離婚析產、勞動爭議等案件中時有發生。虛假陳述有以下三種表現形式:當事人在訴訟中故意編造或歪曲案件事實;對對方當事人指出的案件事實明知真實但毫無依據地否認;當事人對於此前認可的重要事實和證據予以否認,或者就本案事實作出前後自相矛盾的陳述且無正當理由。如果當事人在訴訟過程中為了實現自己的非法利益而故意向法庭進行虛假陳述或者偽造、毀滅重要證據的,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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