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8.16 「起訴狀副本及開庭傳票」陳忠耿

本院受理原告陳朝燦與被告陳忠耿民間借貸糾紛一案,現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二條之規定,向你公告送達(2018)閩0581民初4659號民事起訴狀副本、證據材料副本、應訴通知書、告知審判人員通知書、舉證通知書、指定舉證期限通知書、開庭傳票、提供/確認送達地址告知書等材料。原告請求法院依法判令:1、請求判令被告一次性償還原告本金100萬元及逾期利息暫計60萬元(自2015年3月18日至還款之日止,按月利率1.5%計算暫計至2018年7月18日為40個月);2、請求判令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自公告之日起,經過60日即視為送達,提交答辯狀的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15日內,舉證期限為公告期滿後的30日內,期限內不提交證據,視為放棄舉證權利。本院定於2018年11月21日15時30分在本院第六審判法庭開庭審理。屆時如不到庭,本院將依法缺席審理和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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