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4.16 見義勇為犧牲,是否可獲賠償?

見義勇為犧牲,是否可獲賠償?


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但是老師也教導過我們,

如果不能確保自己的安全,

那就要尋找真正能幫助到落難人的幫手,

否則自己也會落入危難之中。

但是人在突然的災難面前,

往往也沒有辦法衡量太多,

而且心頭熱血一上來,

就會直接衝到救人的第一線,

但如果因為見義勇為受了傷,甚至犧牲,

那可以獲得賠償嗎?

2008年1月,

何某跟廖某打算向政府承包某風景區,

並取名為某避暑休閒山莊,

2008年6月,

廖某退出經營,

山莊轉由何某與黃某合夥經營。

2008年7月,

原告林某之夫周某與被告黃某之夫何某等一行六人到山莊就餐,

當晚,

何某為山莊管理事宜與黃某發生爭吵,

黃某跑到山頂上,

以跳崖為威脅,

要求何某向其賠禮道歉,

但是何某拒絕並且不予理睬。

期間,

黃某跟一個朋友不慎摔落懸崖,

在救援過程中,

周某與一救援人員也摔下懸崖,

周某當場死亡。

原告親友與被告親友商議後,

由黃某賠付周某喪葬費20000元,

事後,

雙方再就周某的賠償問題進行協商,

多次協商未果,

原告起訴到人民法院,

要求三被告補償150000元,

本案中,

黃某未到庭參加調解,

被告何某與廖某則同意分別補償損失費1000元和2000元。

法院經過審判後認為,

周某在得知黃某墜崖後,

因為見義勇為而身亡,

被告黃某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而周某見義勇為獻身的行為並非人為侵害,

所以受益人並無過錯,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何某作為合夥人,

對黃某的威脅行為不予理睬,

引發黃某要跳崖的念頭,

雖然不一定會導致損害結果的必然發生,

但事故發生後,

何某也從中受益,

應對原告給予適當補償。

法院最後判決,

何某、黃某、廖某分別補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80000和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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