見義勇為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
但是老師也教導過我們,
如果不能確保自己的安全,
那就要尋找真正能幫助到落難人的幫手,
否則自己也會落入危難之中。
但是人在突然的災難面前,
往往也沒有辦法衡量太多,
而且心頭熱血一上來,
就會直接衝到救人的第一線,
但如果因為見義勇為受了傷,甚至犧牲,
那可以獲得賠償嗎?
2008年1月,
何某跟廖某打算向政府承包某風景區,
並取名為某避暑休閒山莊,
2008年6月,
廖某退出經營,
山莊轉由何某與黃某合夥經營。
2008年7月,
原告林某之夫周某與被告黃某之夫何某等一行六人到山莊就餐,
當晚,
何某為山莊管理事宜與黃某發生爭吵,
黃某跑到山頂上,
以跳崖為威脅,
要求何某向其賠禮道歉,
但是何某拒絕並且不予理睬。
期間,
黃某跟一個朋友不慎摔落懸崖,
在救援過程中,
周某與一救援人員也摔下懸崖,
周某當場死亡。
原告親友與被告親友商議後,
由黃某賠付周某喪葬費20000元,
事後,
雙方再就周某的賠償問題進行協商,
多次協商未果,
原告起訴到人民法院,
要求三被告補償150000元,
本案中,
黃某未到庭參加調解,
被告何某與廖某則同意分別補償損失費1000元和2000元。
法院經過審判後認為,
周某在得知黃某墜崖後,
因為見義勇為而身亡,
被告黃某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而周某見義勇為獻身的行為並非人為侵害,
所以受益人並無過錯,
不應承擔賠償責任。
何某作為合夥人,
對黃某的威脅行為不予理睬,
引發黃某要跳崖的念頭,
雖然不一定會導致損害結果的必然發生,
但事故發生後,
何某也從中受益,
應對原告給予適當補償。
法院最後判決,
何某、黃某、廖某分別補償原告經濟損失20000、80000和2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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