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遞」買賣虛擬貨幣違法 法院認定合同無效

「案例速递」买卖虚拟货币违法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近日,盱眙法院對一起特殊的買賣合同進行了宣判,依法判決合同無效,被告返還原告貨款15000元。之所以說這起案件是一起特殊的買賣合同,是因為原被告買賣的標的是“宇特幣”。

「案例速递」买卖虚拟货币违法 法院认定合同无效

據悉,原告洪某和被告滕某在微信上就“宇特幣”買賣合同達成合意。2016年,原告洪某擬定協議,通過微信發送被告滕某。被告滕某同意。協議約定,滕某“宇特幣”編號ytb93805920,於2016年11月24日以每枚2.50元的價格賣給洪某,共計4000枚宇特幣,計10000元整,洪某在兩天之內必須付款給滕某10000元整,滕某必須在2016年11月30日之前一次性付清釋放出來的“宇特幣”4000枚給洪某。原告洪某遂通過微信轉賬10000元給被告騰某。另外,原告洪某還分別於2016年11月12日、13日通過微信兩次轉賬5000元給被告滕某。雙方確認這兩筆款項也是“宇特幣”買賣的款項,單價與上述協議相同。

被告騰某主張已將編號為ytb2016112237的“宇特幣”賬戶密碼告知原告洪某,之中有8000枚“宇特幣”屬於原告洪某,原告洪某可隨時進行交易,故已完成交付義務。原告洪某則認為,該賬戶中的資料都是被告騰某的姓名,沒有完成交付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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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法院經審理認為:當事人訂立、履行合同,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尊重社會公德,不得擾亂社會經濟秩序,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本案所涉的“宇特幣”無論界定為一種電子貨幣,還是界定為ICO 的代幣發行,其均無正當的法律依據。根據2017年9月4日,中國人民銀行等七部門聯合發佈的《關於防範代幣發行融資風險的公告》。發行代幣形式包括首次代幣發行(ICO)進行融資的活動本質上是一種未經批准非法公開融資的行為,要立即停止各類代幣發行融資活動,對於已完成代幣發行融資的組織和個人應當做出清退等安排。對該類行為以及此後延伸的買賣行為的禁止,有利於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防止系統性的金融風險。據此,盱眙法院認定原、被告買賣宇特幣的行為違反了法律規定,損害了公共利益,系無效的民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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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五十八條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對本案買賣行為的無效,原、被告雙方均有過錯。鑑於被告騰某存在未按約定交付的情形,過錯較大,故據情判令被告騰某返還貨款1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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