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犯罪鏈中不可分的相關協議系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

北京市浩天信和(濟南)律師事務所

最高院:犯罪鏈中不可分的相關協議系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無效

裁判要點:

儘管《同業存款協議》上加蓋了存款方銀行、被存款方銀行的公章,客觀上雙方達成了合意。但該協議系兩銀行在犯罪分子(為騙取銀行貸款)的欺騙下籤訂的,該協議的簽訂構成案涉刑事案件犯罪鏈條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應認定該協議的簽訂目的不具備合法性,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協議無效。

案情摘要:

1、2014年5月30日,招商無錫分行(甲方)與光大長春分行(乙方)簽訂《同業存款協議》:乙方在甲方處存款3.5億元人民幣。後雙方依約履行。

2、光大長春分行的張某(行長助理)將虛假《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投資指令》及其製作的虛假的授信批覆、調查報告等資料(蓋有偽造的光大長春分行公章、法人印章)提供給招商無錫分行。招商無錫分行按協議將上述3.5億元轉至平安銀行深圳分行。

3、2014年5月30日,劉某某等人攜帶偽造的《採購合同》及公司資料與平安銀行深圳分行簽訂《委託貸款合同》。當日,銀行依約發放該筆款項。

4、另查明,張某(行長助理)和劉某某為騙取銀行貸款一手策劃了上述事件,劉某某將該筆貸款資金實際用於歸還其個人的民間借款、銀行貸款及投資期貨等。

5、光大長春分行訴至法院要求招商無錫分行根據《同業存款協議》約定給付3.5億元本息並承擔違約責任。

爭議焦點:

《同業存款協議》是否有效?

法院觀點:

本院認為,案涉《同業存款協議》系招商無錫分行和光大長春分行在張某、劉某某的欺騙下籤訂的。儘管《同業存款協議》上加蓋了光大長春分行和招商無錫分行的公章,客觀上雙方達成了合意。但是,案涉生效刑事裁決已經認定在張某、劉某某的犯罪行為中,招商無錫分行承擔著犯罪通道職責,與光大長春分行承擔的出資、平安銀行深圳分行承擔的放款職責在犯罪鏈條中缺一不可。江蘇高院53號刑事裁定中也已明確認定光大長春分行為被害單位。

據此,可以認定本案《同業存款協議》系張某、劉某某為實施非法侵佔光大長春分行案涉3.5億元資金的犯罪目的而採取的手段或通道,《同業存款協議》的簽訂構成案涉刑事案件法律事實的一部分,張某、劉某某也因此觸犯了刑法,構成犯罪。儘管光大長春分行和招商無錫分行主觀上不存在以該協議進行違法犯罪的目的,但客觀上該協議是被張某、劉某某利用進行犯罪所簽訂,並因此構成張某、劉某某犯罪鏈條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據此,應認定《同業存款協議》的簽訂目的不具備合法性,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應認定無效的規定,《同業存款協議》應屬無效。

故光大長春分行依據《同業存款協議》提起本案訴訟,要求招商無錫分行根據《同業存款協議》約定給付3.5億元本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的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案例索引:

(2016)最高法民終800號

相關法條:

《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擔保法》

擔保合同是主合同的從合同,主合同無效,擔保合同無效。擔保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

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後,債務人、擔保人、債權人有過錯的,應當根據其過錯各自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實務分析:

本案例中,興業銀行將款項存入了招商銀行,招商銀行按協議將款項轉至平安銀行,平安銀行也使用相應存款發放貸款。從表面上看興業銀行履行了《同業存款協議》約定義務,其有權要求招商銀行返還存款和利息。但是,根據刑事判決的認定,將本案的《同業存款協議》認定為犯罪環節中的一個鏈條,認定招商銀行僅僅是起到了通道作用,刑事判決中還認定興業銀行是受害人(退賠的接受主體),直接確定了由興業銀行承擔相應退賠不能的風險。

所以,在民刑交叉案件中,刑事判決對民事判決的影響是比較明顯的。同時我們也應當關注,刑事案件的處理原則和思路與民事案件存在較大區別,在民刑交叉糾紛中,當事人應根據自身情況進行分析,在抉擇是否通過刑事手段維護權益時應當做充分的分析和論證。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