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賭債被迫打的借條、欠條,無效!

因賭債被迫打的借條、欠條,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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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賭債被迫打的借條、欠條,無效!

案情簡介:

2013年1月2日,張A和張B找到鄧C,在臨近住處的咖啡店要求鄧C出具借條。

張氏兄弟拿出事先寫好的借條,鄧C則在借據上以借款人身份簽名。借條上寫明:鄧C借到張A現金伍拾萬元整,約定月利息1000元,2015年1月1日前還款。後借款到期等C並未還款,張A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但在法院受理這起糾紛後,鄧C卻當庭陳述這筆借款就是因為賭博欠下的50萬無力償還後被迫打下的條子,實際上從未拿過任何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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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判:

後經過庭審查明張A雖然能夠提供借據但是卻沒辦法證明約定的伍拾萬款項如何支付的,據此結合其他證據材料,法院依法判決駁回張A 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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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分析:

實務中因為欠賭債被迫打下借條、欠條的並不鮮見,但是可能很多人並不知曉根據《合同法》第二百一十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這也就意味著如果自然人之間即使打了借條但是沒有支付款項的話,該借條也並未生效,自然不需要承擔還款責任。

同時《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應當認定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一)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又高利轉貸給借款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二)以向其他企業借貸或者向本單位職工集資取得的資金又轉貸給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的;

(三)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借款人借款用於違法犯罪活動仍然提供借款的;

(四)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的;

(五)其他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效力性強制性規定的。

據此賭博本身就是違反法律規定的,自然因為賭博欠下的賭債而書寫的借條本身應當歸於無效。

所以筆者在此提醒大家,小賭怡情,大賭可就不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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