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借條》的注意事項

民間借貸是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


根據“聚法案例”“”網站的統計,截止至2019年6月28日,全國已判決的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已達到8188861件,佔全國總案件的92.75%。

簽訂《借條》的注意事項

根據“OpenLaw”網站的統計,全國的民間借貸案件的判決中,完全支持的佔39.44%,不支持佔比9.97%。


簽訂《借條》的注意事項

民間借貸案件的判決不支持佔比將近10%,敗訴的原因各式各樣,但對案件起重大影響作用的便是相關的債權債務憑證,如果相關文書並未處理得當,則有可能敗訴,對自身權益造成損失。


民間借貸的行為在生活中十分常見,那麼作為債權債務憑證的《借條》的簽訂就尤為重要。




文書名稱


文書標題要寫“借條”,不要寫“欠條”。“借條”是因借貸關係形成,但是 “欠條”一般是因買賣、賒銷等原因形成,二者無論在特指的狀態、形成原因、適用法律都不一樣。


出借人及借款人主體


(1)無論是借款人還是出借人均要寫清楚姓名、身份證號,能明確地對應到實際的借款主體。


(2)為保障借款更能夠安全歸還,以免出現財產轉移躲避債務的情況,可以要求將其妻子及兒女均作為共同借款人。


轉賬方式


(1)建議最好使用“銀行轉賬方式”,使用出借人名下的賬戶轉賬至借款人名下的賬戶,一般不要通過委託其他第三方轉賬或者收款,避免以後起訴時要第三方要出具證明文件證明之間的委託關係。


(2)不要用現金,通過現金給付借款的話,目前的關於民間借貸審理的較為嚴格的法律環境下,如果是通過現金方式轉賬,即使是有收條,還要增加其他證據進行輔證,證明當事人的經濟能力、交易方式、交易習慣等,不僅增加了舉證成本,而且法官也難以採信,更添加法官對虛假訴訟的顧慮。


趙俊訴項會敏、何雪琴民間借貸糾紛案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 2014年第12期(總第218期)

本院認為:原告趙俊自述其名下有多套房產,且從事經營活動,故其具有相應的現金出借能力。但其亦表示向被告項會敏出借200000元時,其本人因購房負擔著鉅額銀行貸款。為此,法院給予原告合理的舉證期限,要求其提供相應的證據證明其資產狀況和現金出借能力,並釋明逾期舉證的法律後果。嗣後,原告明確表示拒絕提供相應的證據。法院認為,原告明確表示放棄繼續舉證權利,而其提供的現有證據亦並未能證明涉案借款的交付事實以及原告本人的資金出借能力,其陳述的借款過程亦不符合常理,故應承擔舉證不能的法律後果。對於原告的訴訟請求,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裁判結果

駁回原告趙俊的全部訴訟請求。


金額的書寫


(1)若是通過將打印金額的方式填寫的話,就相對穩當。


(2)若是通過手寫的方式的話就要注意,一般都需要小寫和大寫,並且小寫最好不要留允許增加數字的空間,一般的避免辦法就是,例如:¥1000000.00元(大寫人民幣壹佰萬元整),在小寫的後面加上“.00”。


明確借款期限


明確借款期限是從哪個月到哪個月,明確還款時間,也就明確了逾期利息計算的起始時間,也有利於證明借款逾期的事實。


利率約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已經支付了的年利率36%內的利息都支持,超過年利率36%部分利息要返還,尚未支付的只能按照年利率24%計算。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 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六條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費用的約定


(1)若借款人不能歸還借款的情況下,出借人要通過訴訟方式進行追討時,相關的費用要出借人預先支付,雙方約定費用承擔問題,可以減少因提起訴訟所需要的成本。


(2)一般的情況下,如果雙方對律師費的承擔問題上沒有約定的話,法官一般都不會判決由借款人承擔,反之,雙方有約定費用承擔問題,並且律師費用也在合理的範圍之內,法官支持的可能性就會增大。


簽訂《借條》的注意事項

逾期利息的約定


若借款約定的利率為年利率24%以下(不包括24%),只能請求以借款期限內約定的利率要求借款人支付。但約定了逾期借款利率的話,則最高可以達到年利率24%。


舉兩個例子:


例子1:借款100萬,月利率為1.5%,逾期借款月利率為3%,明顯已經超過2%,但逾期利率不能超過年利率24%,那麼在起訴時,法院會調整為按月利率2%要求借款支付利息。


例子2:借款100萬,月利率1.5%,沒有約定逾期利率。法院只能還是按照借期內的月利率1.5%要求對方支付利息。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二十九條 借貸雙方對逾期利率有約定的,從其約定,但以不超過年利率24%為限。

未約定逾期利率或者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既未約定借期內的利率,也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二)約定了借期內的利率但未約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張借款人自逾期還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內的利率支付資金佔用期間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管轄法院


若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按照法律規定是在“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管轄,沒有約定合同履行地的,以“接受一方貨幣所在地”法院管轄。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 合同糾紛管轄因合同糾紛提起的訴訟,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 借貸雙方就合同履行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事後未達成補充協議,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仍不能確定的,以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為合同履行地。


以上無論是“被告住所地”還是“合同履行地”對於出借人來說都是起訴時的隱患。


(1)若適用的是“被告住所地”,被告(即借款人)與出借人並不在同一個城市,那麼原告就要到被告所在地的法院起訴,則增加了人力及金錢的成本。


(2)若適用的是“接受一方貨幣所在地”,現行對於“接受貨幣一方所在地”的說法觀點不一,法條也沒有明確規定是“接受貨幣一方”是指借款人接受貨幣時,還是借款人逾期未還時出借人的接受貨幣一方,對此有各種觀點,法官的判決也各異。


(3)雙方約定了管轄法院,則大大降低了對方管轄權異議成功的可能性,在沒有約定管轄法院的情況下有多個法院具有管轄權,也就給了借款人進行管轄權異議的理由。而雙方約定管轄法院是屬於意思自治,借款人之後再以管轄法院的問題提異議,法官會十分反感,並且有可能認為借款人是在拖延訴訟浪費司法資源對其進行處罰。


送達地址確認


在民間借貸糾紛的案件中,很多時候借款人通過故意不接收法院的材料方式進行拖延時間,文書送達不到的話就需要公告送達,而公告送達的話至少要60天。明確其送達地址並且約定“拒收退回的視為已經送達”,減少訴訟等待的時間。


當然,此辦法並不是每個法院都支持,有的還是必須要進行公告送達。


要求借款人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我國的民事訴訟必須要提供雙方的主體資料,要具備身份及居住信息,僅有身份證號碼是不能立案的,因此,在簽訂借條時要讓借款人提供身份證複印件。


如果已經簽了借條,但是隻有身份證號碼,想準備起訴,那怎麼辦?


假設一個情況,出借人的經常居住地是深圳,借款人不是深戶,戶籍在湖南,但是多年居住在深圳,借條又約定了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轄,那麼如果要向在深圳的法院起訴的話,就必須證明借款人的經常居住地是深圳,法院才認定與深圳有連接點,才會受理案件。


那要如何證明呢?


第一,先上“深圳經濟特區居住證服務平臺”網站,查詢借款人是否有深圳市的居住證?是否在有效期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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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如果是有居住證且在有效期內,那麼可以拿著起訴狀等材料去讓法院出具《補充立案材料通知書》,到公安局去查詢借款人的身份及居住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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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如果有居住證但過期了,還是要拿著起訴狀等材料去法院出具《補充立案材料通知書》,到借款人住所所在區的“網格管理辦公室”,查詢“流動人口信息”。

簽訂《借條》的注意事項

注意:如果借條約定的不是被告住所地,已約定了原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在深圳的情況下,僅僅需要借款人的身份及居住信息,對住所地沒要求,那麼,則可以直接上述第二步,拿著起訴狀等材料去讓法院出具《補充材料通知書》,到公安局去查詢借款人的身份及居住信息。(但是,這也有弊端,只能查詢廣東省的戶籍信息)。


簽名、捺印


簽名是最重要的,也是最容易出問題的地方。


(1)簽名的筆必須是出借人自己準備的筆,現市場上有些筆寫出的筆跡過一段時間會消除。


(2)簽名必須是完整的,準確的,不用很工整,但是至少是可以看得出名字。


(3)必須要捺印,並且捺印一定要指紋清晰,不能重疊,用食指從左往右滾著捺印,保證指紋的完整、清晰可見。(之前確實有因借款人不承認簽名而進行鑑定的案件,並特地去鑑定機構見證全程指紋採樣,並諮詢鑑定機構人員關於簽名和捺印的注意事項。關於如何簽名可以有效進行鑑定,感覺都可以再寫出一篇文了。)


(4)在簽署借條的時候進行錄像,至少是拍照。

簽訂《借條》的注意事項


簽訂《借條》的注意事項




好了,說了那麼多,直接上圖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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