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 條
借 據
一字之差暗藏大風險
借條、欠條是生活中常見的字據,這兩種字據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其法律含義卻相差甚遠。
很多人對什麼時候該打借條,什麼時候該打欠條,總是不能準確把握,總以為都是一回事。
但是,兩種字據,一字之差,法律性質截然不同。
舉個
例子
小婷向小芳借了5萬元應急,小婷打了一個欠條給小芳,沒有約定還款日期。過了兩年,小婷仍沒有還款,小芳訴到法院,法院卻認為她超過訴訟時效,喪失了勝訴權。
其根本原因在於:欠條自債務人出具時起,債權人即享有向其主張還款的權利,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而一般訴訟時效期間是兩年,兩年以後再去主張,當然就喪失了時效期間。
如果當初小婷給小芳打的是借條,同樣沒有約定借期,根據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條,“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貸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這裡適用最長訴訟時效二十年。出借人小芳可以隨時向借款人小婷主張還款,自其主張之時訴訟時效才開始起算。
如果當時小婷給小芳寫的是借條,此時小芳起訴小婷,法院當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雖一字之差,結果卻截然相反。
借據
欠條
借條與欠條的主要區別:
法律性質
借條:是一種借款合同的憑證,相當於簡單的借款合同。
欠條:是當事人進行結算的一種憑證,能反映債權債務關係。
產生原因
借條:產生原因明確,雙方當事人之間產生了借貸關係。
欠條:產生原因不明確,可以有很多種,如合同之債、侵權之債等。
法律證明力
借條:法律證明力大於欠條。如發生訴訟,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說明借款發生的事實經過即可。
欠條:法律證明力小於借條。當事人持有欠條向法院起訴的,如果欠款人提出抗辯,則欠條持有人還需繼續向法院進一步舉證說明欠條形成的事實。
訴訟時效
借條: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貸款人應當在借貸事實成立的二十年內主張權利,否則將喪失勝訴權。
欠條:沒有約定給付期限的欠條: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的次日起兩年內向債務人主張權利。
借條中常見陷阱:
1、還(huan)與還(hai)要分清
老張向老李借款10萬元,同時出具借條寫明借款10萬元。一個月後,老張歸還1萬元,前將原借條撕掉,老張重新為老李出具借條一份:“老張原向老李借款10萬元,現還欠款1萬元。”這個“還”字多音字,既可以理解為已還(huan)欠款,也可以理解為還(hai)欠款。由此產生的爭議,對於出借人非常不利。
2、說清原委,避免歧義
老張向老李借款一萬元,為老李出具條據一張:“收條,今收到老李一萬元”。老李在向法院起訴後,老張在答辯時稱,為老李所打收條是老李之前欠其一萬元,由於老李給其寫的借據丟失,因此老李還款時,為其出具了收條。
在書寫借條的過程中,寫清借款原因,“收”“借”分明。一定要反覆核實信息,多讀兩遍,儘量不要出現歧義的文字。
3、金額準確
老張向老李借款20000元,老李自己將借條寫好,老張看借款金額無誤,遂在借條上籤了名字。後老李持老張所簽名欠條起訴他歸還借款120000元。老張欲辯無言。後查明,老李在20000前面留了適當空隙,在老張簽名後便在後加了“1”。
提醒大家,金額的阿拉伯數字後面追加漢字大寫,謹防篡改。
4、主體身份要確認
借款人如果是公司,要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經註銷,公司名稱是否正確,(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市***有限公司就是兩個不同的法律主體),用全稱而不能用簡稱。借款人如果是自然人,要判斷其是否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寫全名,不能寫綽號、習慣稱呼。注意同音字,形近字,借條上要留下自然人的身份證號和基本信息,比如年齡、住址、工作單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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