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與“欠條”,一字之差,效果萬差

借條與欠條在生活中隨處可見,債權人在出藉藉款時要求債務人出具借條,是對自己債權利益的一大保障,若後期產生法律糾紛,亦可作為證據使用。

但是欠條和借條之間到底有什麼區別?兩者的法律效力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方式更能保障債權人的合法權益呢?

“借條”與“欠條”,一字之差,效果萬差

借條和欠條的區別

一、法律基礎關係不同

借條的基礎關係非常明確,借款人向出借人借用財物,即為債權債務關係或借款合同關係。

而欠條所對應的欠款則可能是由於買賣貨物、勞務糾紛、企業承包或者損害賠償等種種原因產生,從而可以確定其基礎關係為相對應的買賣合同關係、勞務合同關係、承攬合同關係、損害賠償關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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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處提醒大家注意,當事人以“欠條”的形式來出具賭資、“包二奶”的青春補償費等非法債務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2008)揭中法民一終字第84號的判決中,法院對於當事人以“欠條”的形式對賭債確認為欠款的,不予認定,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

由於欠條內含基礎關係的複雜性,法院往往在審理欠條糾紛時,並不會單憑欠條作為證據直接判斷,而是需要欠條持有人或出具人對基礎合同關係作進一步的證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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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舉證責任不同

當借條持有人憑藉條向法院起訴時,由於借條本身易於識別,其所體現的借款事實亦易於認定,借條持有人只需向法院陳述借款的事實經過,用證據證明借款關係的實際存在即可。

相反,當欠條持有人憑欠條向法院起訴時,由於欠條內含基礎關係的隱藏性,欠條持有人不僅需要向法官陳述欠條形成的事實,還需進一步舉證證明欠款產生的原因。

欠條持有人只有將提交的其他證據與欠條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才會得到法官的採信。

而法院對於欠條的審查並不以借款關係來簡單處理,對於欠條背後基礎關係的證明力度要求高,否則就會容易出現相對人無法以基礎合同關係進行抗辯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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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訴訟時效規定不同

訴訟時效的不同是欠條和借條的另一大區別,兩者還款期限若有明確約定的,則按照約定起算三年的訴訟時效。

但是對於還款期限無明確約定的,欠條與借條的訴訟時效則具有明顯區別:

(1)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欠條,在債務人出具欠條時,債權人就應當知道自己的權利已經受到了侵害,因此,債權人應當在欠條出具之日起3年內向人民法院主張權利。若超過三年,該欠條將因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效。

(2)對於沒有約定還款期限的借條,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若只有債權人在債務人出具借條後的20年內一直不主張權利,該借條才因超過訴訟時效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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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涵律師提醒

在很多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出借人起訴借款人歸還借款,並提供欠條或借條證據,但是卻存在明顯證據瑕疵,證據的真實性受到合理懷疑,且舉證方沒有作出合理解釋,那麼,債權人在書寫借條時,應注意問題如下:

(1)個人信息需弄清

借款人的真實姓名、身份證號、工作、聯繫方式、聯繫地址、收入、財產狀況等情況需要弄清,並且將姓名、身份證號填入借條中;

(2)本息期限要寫明

借條最好能約定好借款金額、還款利息、還款期限、還款方式等事項;

(3)借貸事實定述清

借條一定要清楚記述借貸事實,因借貸內容表達不清或借款數目書寫不清產生糾紛時,而借款人對借貸事實又不認可的,此時出借人的訴訟風險很高;

(4)親筆簽名不可缺

借款人在借條上親筆簽名等於確認借條的真實性,無簽名無確認,借款人事後反口不認,對於出借人而言則是一個大風險。

看完上述填寫注意事項,還對借條擔心怎麼辦?不著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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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關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108條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訴訟時效期間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以及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但是自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2條 出借人向人民法院起訴時,應當提供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借貸法律關係存在的證據。

當事人持有的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沒有載明債權人,持有債權憑證的當事人提起民間借貸訴訟的,人民法院應予受理。被告對原告的債權人資格提出有事實依據的抗辯,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不具有債權人資格的,裁定駁回起訴。

希望對你有所幫助,如有需要可私信我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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