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釋法」欠條「一詞多義」引發的口水之爭

一張“今還欠款10000元”的欠條,是說已償還欠款1萬元,還是說僅剩欠款1萬元,到底是哪個意思?近日,張家口市橋東區人民法院就審理了這樣一起“一詞多義”造成的民間借貸糾紛案。

張某與王某合夥經營網吧,王某因資金不足向張某借款10萬元,後網吧因經營不善關閉,但王某卻遲遲不還借張某的10萬元,無奈之下張某將其訴至法院。

庭審過程中,張某提供了王某借款10萬元的欠條,王某則向法院提交了另一張欠條,欠條上寫著“今還欠款10000元”,並有原、被告二人的簽字。雙方對於王某提供的欠條內容卻各執一詞,王某稱其確實欠張某的錢,但已償還大部分,欠條內容的意思為現只欠張某1萬元未還;而張某則稱此欠條內容的意思為王某償還了1萬元,剩餘大部分尚未償還。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官向雙方當事人分配了舉證責任,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的,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鑑於王某未能提交相應的還款證明,並對還款時間及還款金額都無法予以說明,法官認定其抗辯不成功。之後,隨著其他證據以及證人證言的出現,法官依法認定欠條內容為王某償還了張某10000元,於是判令王某償還剩餘借款本金。

說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六條規定,原告依據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提起民間借貸訴訟,被告抗辯已經償還借款,被告應當對其主張提供證據證明。被告提供相應證據證明其主張後,原告仍應就借貸關係的成立承擔舉證證明責任。本案中,張某提供了王某借款10萬元的欠條後,王某抗辯其已經償還了大部分借款,並以一張“今還欠款10000元”的欠條進行證明。但該欠條有歧義,所以王某應繼續就其已經償還了大部分借款進行舉證,但其此時卻舉證不能。相反,對於張某提出的王某僅償還了1萬元的主張,其以其他證據及證人證言進行了舉證。故此,法院依據證據舉證規則,依法認定欠條內容為王某僅償還了張某10000元,遂判令其再償還剩餘借款9萬元。針對這一起由於借條書寫不規範而引起的民間借貸糾紛,法官提醒大家,在書寫借條時,應當儘量避免使用多音詞或者多義詞,防止因出現“一詞多義”而產生不必要的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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