欠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係的書面憑證。生活中卻常有人因打欠條時未仔細核對,導致自己權利受損。近日,家住洪澤的王某就因為欠條遇到了麻煩事。
2016年,王某到崔某乾工地做工。后王某為索要工錢兩萬餘元,一紙訴狀將崔某乾訴至法院,並提供欠條為證,但欠條中載明的欠款人卻為“崔某錢”。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王某雖然持有欠條,但未能提供證據證明欠條中載明的“崔某錢”即其起訴的崔某乾,且經向公安部門查詢,崔某乾並沒有曾用名,另崔某乾在簽訂其他合同時也未使用過“崔某錢”這個姓名,故判決駁回了王某的訴訟請求。
法官提醒:簽訂欠條時,債權人務必要認真審查債務人身份信息是否準確,必要時可要求債務人提供具體的身份證號碼與聯繫方式,以免糾紛發生時陷入被動。
(淮安市洪澤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劉雨濛 陸丹 陳子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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