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關乎罪與非罪

一字之差,關乎罪與非罪

17年前,我承辦了郭鳳軍故意傷害案。案子的辦理過程,至今讓我記憶猶新。

公安局起訴意見書認定:犯罪嫌疑人郭鳳軍在一燒烤店酒後將女老闆李慶打傷,李慶被鑑定為腰節第4、5椎間盤突出症,按相關規定已構成輕傷,郭鳳軍行為涉嫌故意傷害罪。

摘錄卷宗過程中,我發現此案存在若干疑點,一是被害人李慶的腰椎間盤突出是在什麼時間、怎麼形成的,不清;二是李慶的腰椎間盤突出到底是誰形成的,不清;三是李慶腰部CT報告單顯示,其腰節第4、5椎間盤膨出,而李慶出院診斷書為腰椎間盤突出症。腰椎間盤“膨”出與腰椎間盤“突”出,雖然只有一字之差,但是否是一回事呢?

現有證據還是無法證實被害人李慶的腰椎間盤突出是什麼時間、怎麼形成的,其腰傷到底是腰椎間盤“突”出,還是腰椎間盤“膨”出。繼續求證。我以“突”出、“膨”出不清為由,將此案退回公安部門補充偵査。

辦案人員補充偵查後,再次以郭鳳軍涉嫌故意傷害罪重新移送審查起訴。我認真審查了新證據,發現退補的問題依然沒有解決。

“腰椎間盤突出和腰椎間盤膨出不是一回事,我的報告單不會寫錯的,前者是外力作用形成的,後者是自身病理性改變造成的。”醫生的解釋,讓我更加堅信自己的懷疑是對的。

“必須重新鑑定!”我找到郭鳳軍,讓他同意出錢申請重新鑑定李慶的腰傷。

李慶聽說要重新鑑定,拒不配合。我曉之以理,動之以情,終於用真誠勸動她同意重新鑑定。隨後,法醫鑑定所對李慶腰部重新進行CT檢查,最終認定其面、肩部劃傷,按《人體輕微傷鑑定標準》規定,屬輕微傷;其患“腰椎間盤膨出症”與後縱韌帶鈣化,均與此次所受外傷無關。我將鑑定結果告之李慶,她未提出異議。最終,富裕縣公安局撤銷此案。

鑑定只有一字之差,卻決定著犯罪嫌疑人罪與非罪的命運。我慶幸自己察微析疑,執著較勁,防止了一起錯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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