搶奪和搶劫,一字之差,量刑相差十萬八千里

搶奪和搶劫,一字之差,量刑相差十萬八千里

搶奪罪與搶劫罪同為侵犯財產法益的犯罪,規定在刑法分則第五章中。兩罪在本章中都是較嚴重的犯罪,其中搶劫罪是本章最嚴重的犯罪,兩罪對法益的侵犯程度、暴力指向的對象、暴力強度等方面有區別,因此,在量刑上差別巨大。

搶奪罪與搶劫罪侵犯的法益

首先是財產所有權及其他財產權。

財產所有權與民法上所有權含義相同,包括對財物的佔有、使用、收益和處分四項完整的權能,可見所有權是保障公民正常需要求的最重要的權利,因此,所有權不容他人隨意侵奪,行為人搶劫或搶奪了他人的合法財產就是對他人所有權的侵犯,應受刑法規制。

其他財產權是基於財產所有權派生出來的財產權利,我們知道所有權有四項基本權能,如果某人在物上享有對該財產的四項權能,即四項權能齊備,則該人對該物擁有所權。市場經濟下,人們往往追求對自已擁有所有權的最大經濟效能,因此,出現了所有權四項權能相分離的情況,如把自已的車輛出租給他人使用,就是將車輛所有人的對車輛所有權的佔有、使用、收益權分離出去,保留最終的處分權的情形,以發揮財產的最大經濟效用。再如,將自已的一臺電腦借給他人使用,佔有、使用、收益權能隨著轉移給借用人,出借人只保留了對電腦最終的處分權,即借用人可以對電腦佔有、使用、收益,但不得對其為處分行為,凡此種種,我們可以看出,所有權四項權能中佔有權非常重要,是實現其他權能的基礎,因此,我國刑法不僅保護財產所有權,也保住合法佔有權。據此,財產所有權與合法佔有權也是刑法保護的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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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的佔有,但在非法佔有情況下,相對人對權利人恢復權利的行為而言,該佔有不是搶劫罪或搶奪罪的法益。

這句話聽起來有點拗口,其實通過實例就會變得非常簡單,基於總結,張明楷教授用最簡練精準的語言進行概括。

需要通過法定程序恢復應有狀態的佔有”是指非法佔有人佔有的他人財產需要通過收繳、沒收、追繳等法定程序將其收歸國有或返還權利人的財產,此時非不佔有人的對他人財產的佔有就是這種情形。如“黑吃黑”的行為,雖然非法佔有人對財物的佔有處於非法狀態,但任何人都不得通過非法手段將其據為已有,否則就侵犯了刑法所保護的法益,換言之,非法佔有的財物也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

“但在非法佔有情況下,相對人對權利人恢復權利的行為而言,該佔有不是搶劫罪或搶奪罪的法益”是指對於財產所有權人恢復權利的行為,不侵犯刑法所保護的法益,但所有權人在恢復權利過程中手段應適當,當手段不適當時,其手段行為可能觸犯其他犯罪。如,權利人看到小偷手中的財物是自已的,完全可以將來搶奪回來或採取和平手段將其取回,此行為為合法行為,如果權利人採取了搶劫手段,並小偷身體受到不應有的傷害,則權利人的手段行為要能涉嫌故意傷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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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搶奪罪的行為強度不同

搶劫罪既有對人暴力又有對物暴力,既侵犯了他人的財產權又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權,因此,該罪是本章犯罪中最嚴重的犯罪。行為手段為暴力、脅迫或其他手段,無論暴力手段也好,還是脅迫手段也好,都要求具有“當場性”,即如果被害人不交付財產,行為人的暴力手段或脅迫手段當場就能實現。以此區別於敲詐勒索的行為手段。

搶奪罪一般表現為對物暴力,但是單純的對物暴力不是搶奪罪的行為手段,可能是公開盜竊的行為手段,搶奪罪要求行為人在實施對物暴力時,可能使他人身體受到傷害的情形,如飛車搶奪他人的包時,可能由於將他人從車上拽下,使其受傷,這種情況下才是搶奪罪的行為手段。

搶劫罪與搶奪罪不是對立關係,而是包容關係

行為人的行為涉嫌搶劫罪還是搶奪罪應作客觀判斷,站在事後立場來審視當時情況,由於事過境遷,對能根據當時現場情況進行客觀判斷,別指望嫌疑人說出自已的主觀心態,避重就輕是人的本性。由於兩罪之間只是行為手段的強度上有差異,因此,當證據對搶劫罪證明欠缺時,按照存疑時有利於行為人的原則,完全要以將其行為定性為搶奪罪。因此,我們不能把兩罪對立起來,作出非此即彼的判斷,如果這樣理解,當證據和事實存疑時,只能對行為人作出無罪的結論,不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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攜帶凶器搶奪時,法律將其擬製為搶劫

適用該法律擬製時,應注意不能在抓獲實施搶奪的嫌疑人時,在其身上任何部位搜出的兇器均擬製為搶劫,該兇器必須隨時可投入使用狀態才是此處的“攜帶凶器搶奪”,如搶奪行為人將準備帶回家的菜刀放在包裹裡面,要使用菜刀基本不可能,就不能理解為攜帶凶器搶奪,對其定搶劫罪。同時,對此處的攜帶應作擴大解釋,雖然兇器沒有被嫌疑人隨身攜帶,但嫌疑人將其放置在隨時可使用的地方,也應理解為攜帶凶器搶奪,定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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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劫罪與搶奪罪在量刑上存在差異

《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 規定: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條 規定

:搶奪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搶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通過刑法關於搶劫罪與搶奪罪的法律規定,可以看出,兩罪在量刑幅度上存在較大差異,同樣的情節,搶劫罪的量刑顯著高於搶奪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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搶奪罪轉化為搶劫罪的情形

《刑法 》第二百六十九條 規定:犯盜竊、詐騙、搶奪罪,為窩藏贓物、抗拒抓捕或者毀滅罪證而當場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搶劫罪)。

注意按刑法條文所說的前行為為搶奪罪,應作擴大解釋,只要搶奪行為即可,不要求前行為構成搶奪罪才能轉化為搶劫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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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我國刑法關於搶劫罪與搶奪罪的規定,還有更多細節,在此不一一展開討論,只將兩罪相對比較重要的區分點進行了點評。我們可以看出,兩罪雖然只有一字之差,對法益的侵犯程度卻相差巨大,因此,在量刑上也相差十萬千里。最好,還是要呼籲大家,做一個文明守法的好公民,別遊戲法律遊戲人生,違法的盡頭將是萬丈深淵,將是人生難以承受之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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