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效!最高法、公安部再次明確:職業放貸人寒冬來了

來源:法律顧問工作室、法律一講堂 轉自:微法官

目前,在國內民間借貸從業人員眾多,但是卻很少有人有自有資金對外出借,基本上都是低吸高貸。對此,公安部、銀保監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中國人民銀行聯合發文《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隨後最高法亦發佈《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法〔2018〕215號),聯合整治民間借貸中不規範行為。

現在劃重點:

1、未經批准,不得以借貸為業!

2、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

3、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4、民間借貸必須是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

5、嚴打“套路貸”。

6、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

特別提示:出借人通過向社會不特定對象提供資金以賺取高額利息,出借行為具有反覆性、經常性,借款目的具有營業性,未經批准,擅自從事經常性的貸款業務,屬於從事非法金融業務活動,所簽訂之民間借貸合同因違反強制性規定而無效。(摘自:最高人民法院(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民事判決書)

附:相關文件全文

無效!最高法、公安部再次明確:職業放貸人寒冬來了

關於規範民間借貸行為 維護經濟金融秩序有關事項的通知

銀保監發〔2018〕10號

各銀監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公安廳(局)、工商局(市場監管部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公安局;中國人民銀行上海總部,各分行、營業管理部,各省會(省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級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銀行、大型銀行、股份制銀行,郵儲銀行,外資銀行,金融資產管理公司:

為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維護經濟金融秩序,防範金融風險,切實保障人民群眾合法權益,打擊金融違法犯罪活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法規,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切實提高認識

近年來,民間借貸發展迅速,以暴力催收為主要表現特徵的非法活動愈演愈烈,嚴重擾亂了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秩序。各有關方面要充分認識規範民間借貸行為的必要性和暴力催收的社會危害性,從貫徹落實全面依法治國基本方略、維護經濟金融秩序、保持經濟和社會穩定的高度出發,認真抓好相關工作。

二、把握工作原則

堅持依法治理、標本兼治、多方施策、疏堵結合的原則,進一步規範民間借貸行為,引導民間資金健康有序流動,對相關非法行為進行嚴厲打擊,淨化社會環境,維護經濟金融秩序和社會穩定。

三、明確信貸規則

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及《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等法律規範,未經有權機關依法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設立從事或者主要從事發放貸款業務的機構或以發放貸款為日常業務活動。-----即不得以借貸為業,最高院判例也明確以民間借貸為業的借貸合同無效!!(文章最後附判例!!!)

四、規範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活動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遵循自願互助、誠實信用的原則。民間借貸中,出借人的資金必須是其合法收入的自有資金禁止吸收或變相吸收他人資金用於借貸。民間借貸發生糾紛,應當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法釋〔2015〕18號)處理。

五、嚴禁非法活動

嚴厲打擊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嚴厲打擊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貸款。嚴厲打擊套取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嚴厲打擊面向在校學生非法發放貸款,發放無指定用途貸款,或以提供服務、銷售商品為名,實際收取高額利息(費用)變相發放貸款行為。嚴禁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作為主要成員或實際控制人,開展有組織的民間借貸。

六、改進金融服務

各銀行業金融機構以及經有權部門批設的小額貸款公司等發放貸款或融資性質機構應依法合規經營,強化服務意識,採取切實措施,開發面向不同群體的信貸產品。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實體經濟的資金支持力度,為實體經濟發展創造良好的金融環境,有效疏通金融服務實體經濟渠道,服務供給側結構性改革。

七、加強協調配合

民間借貸活動情況複雜、涉及方面多,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的規定,地方人民政府以及有關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依法履行職責。

八、依法調查處理

(一)對利用非法吸收公眾存款、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等非法集資資金髮放民間貸款,以故意傷害、非法拘禁、侮辱、恐嚇、威脅、騷擾等非法手段催收民間貸款,以及套取銀行業金融機構信貸資金,再高利轉貸等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行為或涉嫌犯罪的行為,公安機關應依法進行調查處理,並將非法發放民間貸款活動的相關材料移送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

(二)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從業人員參與非法金融活動的,銀行業金融機構應當予以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嚴厲追究刑事責任。

(三)對從事民間借貸諮詢等業務的中介機構,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應依法加強監管。

九、加強宣傳引導

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公安機關、工商和市場監管部門、人民銀行等有關單位採取各種有效方式向廣大人民群眾宣傳國家金融法律法規和信貸規則。及時向社會公佈典型案例,加大宣傳教育力度,強化風險警示,增強廣大人民群眾的風險防範意識,引導自覺抵制非法民間借貸活動。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

法〔2018〕21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解放軍軍事法院,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生產建設兵團分院:

民間借貸在一定程度上滿足了社會多元化融資需求,促進了多層次信貸市場的形成和完善。與此同時,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也呈現爆炸式增長,給人民法院的審判工作帶來新的挑戰。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嚴重侵害了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擾亂了金融市場秩序,影響社會和諧穩定。為充分發揮民商事審判工作的評價、教育、指引功能,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化解各類風險,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徵,善於通過虛增債權債務、製造銀行流水痕跡、故意失聯製造違約等方式,形成證據鏈條閉環,並藉助民事訴訟程序實現非法目的。

因此,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對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及銀行流水等款項交付憑證進行審查外,

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經濟能力、財產變化情況、當事人關係以及當事人陳述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二、嚴格區分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要切實提高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行為的警覺,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和《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處理。

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切實防範犯罪分子將非法行為合法化,利用民事判決堂而皇之侵佔被害人財產。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人民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三、依法嚴守法定利率紅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依法確立了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應當從嚴把握。人民法院在民間借貸糾紛案件審理過程中,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對於“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採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四、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人民法院在防範和化解民間借貸各類風險中,要緊密結合黨和國家工作大局,緊緊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探索審判機制創新,加強聯動效應,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引導社會良好風氣,認真總結審判經驗,加強調查研究。

各級人民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發現新情況、新問題,請及時層報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8月1日


以借貸為業的民間借貸合同無效!

審理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

案 號:(2017)最高法民終647號

裁判日期: 2017-12-22


以下是最高院的裁判理由:

本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一)《借款合同》是否有效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二)....

(一)關於本案兩筆《借款合同》的效力及逾期違約金是否過高的問題。

本案出借人高金公司向外出借款項,未約定利息,而是約定高額的逾期利息或違約金。但從本案查明的事實看,高金公司多次從事向外借款業務,而且多數情況下約定有借款期內的高額利息的情形,借款人存在多個不同的借款主體,即其出借的對象亦不特定,因此,高金公司具有從事經常性放貸業務以收取高額利息的事實。

本案所涉的兩筆《借款合同》是其經營放貸業務中的一部分,本質上屬於從事放貸業務。

而且,雖然本案中的兩筆《借款合同》未約定借期內的利息,但借款期限僅為三個月,而違約金卻超出銀行同期借款利率的四倍,存在以收取高額違約金或高額逾期利息的方式實現營利目的的情形。高金公司系投資公司,經營範圍中沒有向外放貸的業務,其從事放貸業務亦未取得金融監管部門的批准,該種行為擾亂我國金融市場和金融秩序,違反了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有關規定,亦損害了社會公共利益,因此,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四、五項規定,本案的兩筆《借款合同》無效。

高金公司認為本案《借款合同》應為有效合同的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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