約定:「父母對房屋有終生居住權,百年後由子女繼承」,無效?

【案情簡介】

鄒2、老鄒雙方系父子關係,老鄒與妻子馬大娘共育有兩子三女,共擁有房屋三處,其中老鄒與妻子居住在一處老房中,其房產證號為蓬私房字××號,1988年1月4日老鄒找到當時村委會,要求對其家庭財產進行分割,當時的村委委員孫某乙與調解主任孫某甲為其家庭財產及養老問題進行了調解,並立有分析契約一份,該分書載明:鄒1(長子)分得現住新房一處(瓦房四間)及生產、生活工具一宗;鄒2分得現住新房一處(正平房四間、廂平房一大間)。老鄒現住老房三間半,老鄒夫婦有終生居住權,百年後由鄒2繼承。立字時老鄒有外債1300元,由鄒2負責償還,與鄒1無關,分家後其他子女均無異議。

庭審中鄒2的前妻阿英出庭證明鄒2分二次支付給老鄒1300元。因分書中的證人孫某甲已去世,法院對另一證人孫某乙進行了調查,證人認為:老鄒的老房分給鄒2,父母有終生居住權,債務由鄒2負責償還。

約定:“父母對房屋有終生居住權,百年後由子女繼承”,無效?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2013年7月,鄒2訴至法院,請求確認分家協議書有效,並確認涉案房屋及該房附屬物歸鄒2所有。審理期間訴爭房屋被拆遷,拆遷補償協議由老鄒簽訂,老鄒雖然無房居住,但仍放棄房屋補償,要求貨幣補償,補償款為450713.2元,因鄒2、老鄒對訴爭房屋產生爭議,該筆補償款暫存於巨峰居民委員會。

2103年經居委會調解,鄒2同意老鄒領取100000元。鄒2主張補償款350713.2元歸鄒2所有,鄒2保證老鄒有房居住,且已領取的100000元作為老鄒的生活之用,鄒2自願放棄。

【問題討論】

拆遷款由誰享有?

約定:“父母對房屋有終生居住權,百年後由子女繼承”,無效?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簡要分析】

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於1988年1月4日簽訂的分析契約中關於訴爭房屋表述為“老鄒現住老房三間半,老鄒夫婦有終生居住權,百年後由鄒2繼承”。根據文意解釋老鄒死亡後訴爭房屋由鄒2繼承。並且涉案房屋的房產證一直登記在老鄒名下,而分析契約中分給鄒1的房子已登記到鄒1名下,說明涉案房屋的產權歸老鄒所有,未發生轉移。綜上兩點,本院認為雙方當事人關於涉案房屋的約定具有遺囑性質,而非贈與。涉案房屋系老鄒夫婦的夫妻共有財產,老鄒之妻於分家協議之後死亡,故其死亡後繼承開始,根據分析契約的約定老鄒之妻所有的份額應當由鄒2繼承。拆遷補償款是涉案房屋的替代物,鄒2應分得225356.6元。老鄒所有的份額因老鄒通過自身行為對遺囑內容進行撤銷,故不發生繼承事實,剩餘的拆遷補償款225356.6元應歸老鄒所有。

約定:“父母對房屋有終生居住權,百年後由子女繼承”,無效?

一房一律(藍應政律師)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