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遷公司“誤拆”房屋,當地被確認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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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公司“誤拆”房屋,當地被確認違法!


導讀:某些地方房屋徵收部門為了儘快完成徵收拆遷工作而利用優勢地位使拆遷人員對被徵收人房屋進行“誤拆”,實質是以“誤拆”為名的強拆,屬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所規定的違法拆遷行為,相關機關應當承擔法律責任。

拆遷公司“誤拆”房屋,當地被確認違法!

基本案情:

商丘蘇先生在某區擁有合法房屋。2017年3月,某當地作出了國有土地上房屋的徵收決定,蘇先生的房屋在徵收範圍內。因補償標準及補償方式不合理,蘇先生未能與徵收部門達成補償協議。

2018年9月26日早,蘇先生髮現自己的房屋被不明身份人員偷拆,屋內物品損毀殆盡,蘇先生趕到現場時,偷拆人員早已溜之大吉。

因蘇先生手中沒有任何可以確定拆主體的證據,一般情況下無法直接起訴c拆遷行為違法,但是律師分析認為,因為當地此前發佈了徵收決定,將蘇先生的房屋納入了徵收範圍,徵收行為已經確實啟動了,依據最高院的觀點,在此情況下首先應當推定徵收主體即當地實施了強制拆除行為並承擔相應責任。

在訴訟過程中,當地辯稱,是拆遷方誤拆了蘇先生的房屋,否認蘇先生的屋內存在物品,並提交了“誤拆”前徵收工作人員拍攝的蘇先生房屋內外的視頻。代理律師在庭審中明確指出,既然徵收工作人員在拆除前已經對蘇先生房屋狀況進行了拍攝,足以說明這次拆除是提前做好充分準備後進行的,並非當地所辯稱的誤拆。即使是拆遷公司誤拆,拆遷公司所開展的拆除工作是在當地的主導下進行的,應當推定其行為是受當地的委託實施,拆遷公司拆除房屋的行為法律責任仍然應當由當地承擔。

最終,人民法院採納了代理律師的意見,確認當地強拆行為違法。

拆遷公司“誤拆”房屋,當地被確認違法!

律師說法:

徵收主體、徵收部門或徵收實施單位委託的機構誤拆,那麼仍然屬於徵收主體主導下的徵收行為,不屬於民事侵權,其責任應當由相關單位承擔。在此情況下,應當首先推定是徵收主體即當地委託實施,由當地承擔責任。對此,最高院公報案例——許水雲訴婺城當地行政強制及行政賠償一案行政判決書已有明確觀點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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