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廠房違建,街道辦強拆,合法嗎?正確的強拆程序要如何走?

近年來,徵地拆遷過程中拆違建、強制拆除的事件時有發生。實際操作中,由於大多數人都是第一次直面拆遷,缺乏應對經驗,對有關強制程序的法律知識缺乏瞭解,以致於缺乏法律維權方面的作為,最終的結果就是喪失了合法權益與相應補償。今天就跟大家分享一下與違建和強拆有關的一些知識點。

房屋、廠房違建,街道辦強拆,合法嗎?正確的強拆程序要如何走?

遇到過不少這樣的案例,那就是被拆遷人的房屋、廠房等被認定為是違建,而街道辦直接進行強拆,這種行為是合法的嗎?

關於街道辦該種行為的合法性,百姓須知,根據我國《城鄉規劃法》第六十四條之規定,該違法建築、建設若在城市規劃區內,有權查處的機關是“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若在鄉、村莊規劃區內,執法主體應該是“鄉、鎮人民政府”。

總之,有關法律法規並未賦予街道辦事處這個派出機關對違法建築進行處置的權力,否則屬超越職權行為。同時街道辦不享有也不能被委託、授權享有實施行政強制性措施的權力。

那違章建築究竟該如何拆除,正確的強拆程序要如何走?

首先了解強制拆除房屋的法律依據有哪些

一個合法的拆除行為,法律依據是什麼?根據《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對違法的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後,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第三十五條: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前,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催告應當以書面形式作出,並載明下列事項:

(一)履行義務的期限;

(二)履行義務的方式;

(三)涉及金錢給付的,應當有明確的金額和給付方式;

(四)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

第三十六條:當事人收到催告書後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行政機關應當充分聽取當事人的意見,對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和證據,應當進行記錄、複核。當事人提出的事實、理由或者證據成立的,行政機關應當採納。

第三十七條:經催告,當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決定,且無正當理由的,行政機關可以作出強制執行決定。

通過以上法條,咱們可以瞭解到,在拆遷中啟動強制程序是需要一系列流程的。不是說拆就拆的。

房屋、廠房違建,街道辦強拆,合法嗎?正確的強拆程序要如何走?

其次,瞭解誰可以來實施強制拆除行為?

1、原處分機關

《城鄉規劃法》第65條明確規定,在鄉、村莊規劃區內未依法取得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這意味著鄉鎮人民政府對特定區域範圍內的違法建築,可以作出限期拆違決定並自行執行。

2、其他主體

《城鄉規劃法》第68條規定,城鄉規劃主管部門作出責令停止建設或者限期拆除的決定後,當事人不停止建設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設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責成有關部門採取查封施工現場、強制拆除等措施。

根據該條,強制拆違的執行主體不是作出決定的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而是縣級以上政府。當然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其獲得的強制執行權,可以責成規劃、土地、建設等相關部門具體實施。

3、法院

根據《行政強制法》的規定,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可以自期限屆滿之日起3個月內申請法院強制執行。因此,當限期拆違決定由沒有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作出且法律法規也未賦予其他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該項行政決定的權力時,只有法院才能擔當強制拆違的執行主體。

這一點突出地表現在《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之中。根據《土地管理法》第76條和第83條之規定,對於違反《土地管理法》的違法建築,作出行政處理決定的行政機關應當申請法院強制執行,而非由行政機關自行強制執行。

所以一個完整的認定加拆除流程,應該是要先下達限期拆除通知書,然後下達限期拆除決定書(可陳述、申辯、複議、訴訟),以及公告,應載明下列事項:

(1)履行義務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地址。

(2)強制拆違的理由和依據。

(3)強制拆違的方式和時間。

(4)履行義務人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途徑和期限。

(5)強制拆違主體的名稱、印章和日期。)之後會下達催告書,最後就是強制執行決定書。

房屋、廠房違建,街道辦強拆,合法嗎?正確的強拆程序要如何走?

很多當事人遇到徵收或是拆違,收到限期拆除的文件都不以為意,認為房屋不會真的被拆除。其實這些都是危險的信號,當收到這些文件的時候,需要警惕,並及時向專業律師尋求法律援助,從而獲得公平合理的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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