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拆=強拆!是對房屋的蓄意「謀殺」!構成犯罪!

“不好意思,不小心碰倒你家房子了”,一句不小心碰倒,就想掩蓋所有事實......

安徽合肥6戶人家的沿街門面房屋凌晨遭到強拆,房主欲趕赴現場制止,卻被及時“控制”,事後,當地區管委會負責人稱拆遷公司誤拆;

陝西省商南縣某鎮因修路進行拆遷,兩戶村民在未與拆遷方達成協議的情況下,房子及樹木全部被推倒,當時兩戶村民均不在家。事後,當地政府發文回應稱,系施工隊誤拆;

江蘇徐州九旬老太因當地拆遷項目被活活掩埋致死,事後,當地回應稱拆遷公司在對相鄰房屋實施拆除作業時,司機“操作失誤”,誤將老人房屋碰倒;

因家中無人,半夜房屋遭到拆除,事後拆遷方給出天黑拆錯房屋,堂而皇之,試圖規避法律責任......

試問,為什麼會有這麼多機緣巧合,“誤拆”、“錯拆”情形屢屢發生,卻又未見消弭之勢,到底是失誤還是赤裸裸的蓄謀?

誤拆=強拆!是對房屋的蓄意“謀殺”!構成犯罪!

誤拆,就是一種變相強拆!

補償不合理,不簽字,拆遷方就趁房主不在之時,趁虛而入進行拆除,最後當地相關部門冠冕堂皇地稱是“誤拆”,這能讓人信服嗎?這就是給強拆找藉口,這就是一種變相強拆,只不過披了一層“誤拆”的外衣罷了。

誤拆,在實踐中,拆遷方就是為了造成一種既成事實,房子沒了,進而可以開工建設。

因為是"誤拆",通常會是施工方成為主體,承擔賠償責任,而相關拆遷部門不會因為“誤拆”受到相應的處罰;其次,要證明房子是由行政機關強制拆除比較困難,即使證實了,行政機關承擔的責任也不會高於因正常拆遷情況下支付的拆遷補償款項,違法成本比較低;最後的結果就是,房子沒有了,拆遷方便可以肆無忌憚地將拆遷工作繼續下去,房主只能向當地拆遷方妥協。

誤拆=強拆!是對房屋的蓄意“謀殺”!構成犯罪!

誤拆,賠償就算了?不,涉嫌犯罪!

2011年國務院在頒佈《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時,就劃下了紅線,嚴令禁止:暴力強拆、行政強拆。

但是有些地方拆遷方認為走合法拆遷途徑太慢,並且又有相關地方勢力撐腰,往往選擇鋌而走險。“錯拆”、“誤拆”就成為了他們慣用的伎倆,事件曝出後,就以一個簡單卻又讓人難以信服的“拆錯了”、“誤拆了”避開法律規定的程序。

京平拆遷律師提醒:這種小聰明,要付出大代價。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條規定,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故意毀壞公私財物,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判處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再者,即使被認定為失誤,確實是“誤拆”,就能一賠了之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規定,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或者翫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行政機關在執行公務過程中,因過失導致別人的財物損毀,構成翫忽職守罪。

京平律師提示:在依法治國的背景下,法律是衡量一切事物的基本準繩,如果你不把法律當回事,就讓你嚐嚐違法必究的厲害!

誤拆=強拆!是對房屋的蓄意“謀殺”!構成犯罪!

面對“誤拆”,該怎麼辦?

在未被違法“誤拆”前,保住房子顯得尤為重要。所以在補償談不攏時,一定要及時地進行取證並進行維權。不能拖著等待給對方機會“誤拆”或是“強拆”。

面對已經被“誤拆”,不要莽撞、更不能自亂陣腳,一定要及時主張自己的權利。可通過專業律師的操作找到違法強拆主體主張賠償經濟損失,並追究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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