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拆遷案例:房屋“被違建、強拆”後還能提高拆遷補償嗎?

代理律師:王維雪律師

職業理念:受人之託,忠人之事,時刻謹記自己肩負重任!


河南省拆遷案例:房屋“被違建、強拆”後還能提高拆遷補償嗎?

拆遷來臨,被拆遷人最關心的是如何補償,最害怕的是房屋被強拆。如果拆遷補償過低,而且房屋被非法強拆,作為被拆遷人改如何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呢?在此,王維雪律師為大家帶來一則親身辦理的案件,希望對面臨拆遷或者遭遇相同境遇對被拆遷人有所助益。

【案情簡介】

籍先生系南陽市某村村民,在該村擁有合法的宅基地和房屋,現房屋所在地塊因項目建設被劃入徵收範圍之內。因徵收補償降低了原有的生活水平,籍先生未與徵收部門簽訂補償協議。

2018年3月24日街道辦事處綜合執法中心(以下簡綜合稱執法中心)向籍先生下發《限期拆除通知書》,責令其於2018年3月27日前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物,逾期不拆有關部門將依法強制拆除。2018年4月,街道辦在沒有任何通知的情況下,直接對籍先生的房屋進行了強制拆除。面對如此強勢的徵收方,籍先生痛心疾首,決定拿起法律武器維權,委託了王維雪律師維權團隊代理維權事宜。


河南省拆遷案例:房屋“被違建、強拆”後還能提高拆遷補償嗎?

【辦案經過】

因為王維雪律師早期介入,已根據案件實際情況和辦案經驗制定了預見性的維權策略。面對拆遷部門到各種逼遷手段,王維雪律師指導當事人一一進行反擊。

一方面,依據維權策略,王維雪律師律師指導委託人針對綜合執法中心作出的《限期拆除通知書》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依法撤銷《限期拆除通知書》。王維雪律師指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制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行政機關作出強制執行決定應當事先催告當事人履行義務。告知當事人依法享有的陳述權和申辯權;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建築物、構築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而綜合執法中心未告知委託人陳述申辯權,也未進行公告,就作出《限期拆除通知書》,屬於實體程序均違法。


河南省拆遷案例:房屋“被違建、強拆”後還能提高拆遷補償嗎?

另一方面,房屋雖被強制強拆,但王維雪律師已經做了萬全的準備,對籍先生房屋的合法性和街道辦非法強制拆除的事實等證據準備充分。一審庭審中,被告僅提出兩份證據,其中一份是當庭提交,且兩份證據製作時間都晚於籍先生提起訴訟的時間,其強制強拆籍先生的房屋沒有合法性這不正是證明拆除籍先生房屋是違法的。王維雪律師結合手中的證據以及這一痛腳,在法庭質證中厲聲指出被告在庭審前和庭審中提出的證據皆系原行政行為作出後收集,違反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行政訴訟證據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三條“在訴訟過程中,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不得自行向原告和證人收集證據。”和第六十條“下列證據不能作為認定被訴具體行政行為合法的依據:(一)被告及其訴訟代理人在作出具體行政行為後或者在訴訟程序中自行收集的證據;……”的規定,主張被告提出的證據都不應予以認可。

在王維雪律師有理有據辯駁之下,原審法院支持了籍先生的訴訟請求,作出了確認南陽市某街道辦事處強制拆除籍先生房屋的行為違法的判決。但南陽市某街道辦事處對自己的違法行為毫無悔改之下,竟向南陽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王維雪律師乘勝追擊,據理力爭,二審法院依舊採納了律師的觀點。


河南省拆遷案例:房屋“被違建、強拆”後還能提高拆遷補償嗎?

一二審均勝訴,違建、強拆被法院確認違法,為委託人爭取有力的談判籌碼,同時藉助拆遷維權策略打造平等且有利的談判平臺,委託人最終獲得了滿意的拆遷補償。

【王維雪律師提示】

“凡事都有定期,天下萬物都有定時”,依法維權亦是如此,“法律不保護權利上的睡眠者”,法律只幫助積極主張權利的人,而不幫助怠於主張權利的人。所以,被拆遷戶必須在法律規定的時限內依法維權。如果當地已經劃入徵收的範圍或者已經開始實施徵收拆遷,應儘早的和專業拆遷律師聯繫,律師越早的介入,能夠幫助被拆遷戶做的就更多,在依法維權操作時,就更加的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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