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賀疏港鐵路(電白段)工程建設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博賀疏港鐵路(電白段)工程建設房屋徵收補償方案(徵求意見稿)

茂名博賀疏港鐵路工程建設是省的重要建設項目,為確保茂名博賀疏港鐵路(電白段)工程建設各項工作的順利實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茂名市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茂府〔2012〕104號)等有關規定,結合電白實際,特制定如下房屋徵收補償實施方案。

一、基本概況:茂名博賀疏港鐵路(電白段)工程建設全線長為32.55公里。房屋徵收涉及電白區林頭鎮,麻崗鎮,樹仔鎮,水豐農場。

二、徵收對象和時間要求

(一)徵收對象:該建設項目建設用地紅線範圍內的房屋、構築物及其附著物。

(二)時間要求:2019年0月0日前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

三、本項目徵收單位:茂名市電白區人民政府。

四、本項目徵收實施單位:林頭鎮、麻崗鎮、樹仔鎮人民政府。

五、徵收安置方式和補償標準

(一)生活居住用房(符合茂府〔2012〕104號第二十三條規定安置條件)的安置方式和補償標準。

1、安置方式:本次採用貨幣式安置和自建式安置,由被徵收人自由選擇其中一種。

2、補償標準

(1)選擇貨幣式安置的補償標準:該徵收區域屬於規劃控制區,屬於唯一生活居住用房的按照《茂名市市轄區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安置實施辦法》(茂府〔2012〕104號)第二十四條第(三)項規定標準補償:鋼筋混凝土結構房屋按2990元/㎡支付;磚瓦結構房屋按2600元/㎡支付。

(2)選擇自建式安置的補償標準

①選擇自建式安置:除按茂府〔2012〕104號文第十九條補償外,不再支付土地補償費。

②安置地點:具體地點由區直相關部門、鎮政府及部分被徵收人代表進行現場選址,並經區、市規劃部門審定後確定。

③安置對象確認:按茂府〔2012〕104號文第二十三條有關規定執行。

④合法安置人口的確認:按茂府〔2012〕104號文第二十七條、第三十條規定執行。

⑤安置用地的分配:安置用地面積按合法安置人口每人30平方米計算;孤寡人員每戶按60平方米的面積計算;一對夫妻未生育子女的按90平方米的面積計算;每戶最高不得超過150平方米。原籍依法擁有居住祖屋所有權的外出工作人員(如國家公務員、企事業單位幹部、職工等),經本人申請,報區、市國土資源局審核、批准,以戶(以外出時的戶為準)為單位,按原生活居住用房佔地面積1:1的比例安排安置用地,最高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⑥為鼓勵被徵收人配合徵收工作,實行按照簽訂徵收協議書並完成搬遷時間先後順序選擇安置用地。

(二)村、居委會辦公用房,可以按貨幣式安置或自建式安置的標準和方式予以解決。

(三)除符合安置條件的生活居住用房和村、居委會辦公用房外,其他房屋、構築物、附著物等全部以貨幣方式進行補償,其補償標準按茂府〔2012〕104號文第十九條規定標準執行。

(四)徵收生產、經營類房屋造成停產停業損失,根據房屋被徵前收益、停產停業期限因素,按市場評估或價格認證進行補償。

六、臨時安置補助

(一)補助標準按茂府〔2012〕104號文第三十條一規定執行,即每戶五人以下(含五人)的每月補助1100元,每戶六人以上(含六人)的每月補助1300元。

(二)選擇貨幣式安置的,臨時安置可補助3個月。

(三)選擇自建式安置的,根據搬遷安置的實際情況確定,臨時安置補助一般不超過18個月。

七、搬遷費補助

一次性搬遷費以戶為單位,每戶補償3000元。

八、獎勵措施

為鼓勵被徵收人的積極性,主動配合房屋徵收工作,實行按時搬遷獎勵。

(一)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提前30天(即不超過2019年0月0日)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徵收補償額的10%給予獎勵。

(二)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提前20天(即不超過2019年0月0日)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徵收補償總額的6%給予獎勵。

(三)在規定的徵收期限內提前10天(即不超過2019年0月0日)簽訂協議並完成搬遷的,按房屋徵收補償總額的3%給予獎勵。

(四)凡超過規定期限未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協議及未完成搬遷的,一律不給予獎勵。

九、本方案未盡事宜,依法依規另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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