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籤協議遭遇建築公司"誤拆"房屋,徵收方需要負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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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著城市的進一步建設,拆遷的矛盾愈發激烈。有些徵收方以城市資產管理公司的名義委託相關公司實施強拆行為。事後徵收方以不是自己拆除、自己並不知情為託詞撇清強拆責任。新疆某地區的譚先生就遇到了這種情況,拆遷事宜還沒談妥,房子卻被某建築公司"誤拆"了。那麼這種情況下我們可以起訴徵收方違法強拆嗎?接下來就跟著即明律師一起來看看,遇到這種情況我們該如何維權。

未籤協議遭遇建築公司

拆遷協議還沒簽,房子竟然被"誤拆"

2017年8月,徵收方發佈《通知》,實施棚戶區改造項目,譚先生的房屋位於徵收範圍內。由於雙方對補償金額無法達成一致意見,導致房屋拆遷的進程一直無進行下去。2018年9月,譚先生的涉案房屋突然被某建築公司強行拆除事後該建築公司出具了一份《情況說明》,說明該公司於2018年9月1日,由於操作失誤,拆除了譚先生名下的房屋

譚先生後來才得知該建築公司中標了徵收方2017年度徵收項目拆除公司入圍招標工程。於是譚先生向法院提起來行政訴訟,請求法院判決徵收方的強拆行為違法

在庭審過程中,徵收方表示譚先生的房屋是某建築公司實施的拆除行為,並且建築公司也發了情況說明,證明該拆除行為是誤拆,可以表明該拆除行為與徵收方沒有關係。

未籤協議遭遇建築公司

建築公司"誤拆"房屋,徵收方需要負責嗎?

根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房屋徵收部門對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在委託範圍內實施的房屋徵收與補償行為負責監督,並對其行為後果承擔法律責任。上述規定明確了市、縣級人民政府及房屋徵收部門、實施單位之間因房屋徵收補償工作產生的法律責任。

而本案,法院在審理過程中發現,某建設公司中標徵收方2017年度徵收項目拆除公司入圍招標工程,且徵收方與建築公司簽訂了拆遷的施工合同,合同中包含涉案徵收項目。所以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建築公司實施的涉案拆除行為應當由徵收方承擔法律責任

《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實施房屋徵收應當先補償、後搬遷。"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應當遵循"先補償、後拆遷"的原則,未對被徵收人進行補償而逕行拆除房屋的行為屬違法行為。

未籤協議遭遇建築公司

本案中,徵收方在實施案涉徵收過程中,未與被徵收人譚先生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在未對譚先生作出補償決定,更未予補償的情形下逕行實施了被訴拆除行為,該強制拆除行為顯然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當確認違法。

最終法院作出判決,支持了譚先生的訴訟請求,判定徵收方的強拆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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