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築“掛證”全面排查時間順延至2019年8月底

建築“掛證”全面排查時間順延至2019年8月底

各省、自治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廳,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管)委,北京市規劃和自然資源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為妥善解決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工作中出現的問題,更好推進專項整治工作,經商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工業和信息化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鐵路局、民航局,現就有關事項補充通知如下:

建築“掛證”全面排查時間順延至2019年8月底

一、對實際工作單位與註冊單位一致,但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以下6類情形,原則上不認定為“掛證”行為: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正式退休和依法提前退休的;

2.因事業單位改制等原因保留事業單位身份,實際工作單位為所在事業單位下屬企業,社會保險由該事業單位繳納的;

3.屬於大專院校所屬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工程造價單位聘請的本校在職教師或科研人員,社會保險由所在院校繳納的;

4.屬於軍隊自主擇業人員的;

5.因企業改制、徵地拆遷等買斷社會保險的;

6.有法律法規、國家政策依據的其他情形。

建築“掛證”全面排查時間順延至2019年8月底

二、除上述規定情形外,其他存在社會保險繳納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的人員,應當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規定,在自查自糾階段予以整改。因客觀原因暫無法完成整改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註冊所在地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說明原因並承諾整改期限,整改期限原則上不得超過規定自查自糾整改時間1個月。逾期仍未改正的,按“掛證”行為處理。

三、註冊單位或個人一方反映與另一方不存在聘用關係,而另一方不予配合辦理註銷或變更手續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一方申請及其提交的解除勞動合同書面證明、勞動仲裁、司法判決等材料,直接辦理註銷手續。對於無法提供上述材料的,省級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可依據一方申請將相關人員列為註冊狀態異常,並向社會公示。

使用被標註為註冊狀態異常人員參與工程投標的,有關單位應當要求其本人到場;申請企業資質的,資質審批部門應重點核查;對於正在擔任工程建設項目相關負責人的,應由工程項目所在地縣級以上有關主管部門進行現場核查。

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將對仍被標註為註冊狀態異常人員進行重點排查處理。

建築“掛證”全面排查時間順延至2019年8月底

四、為解決自查自糾階段發現的問題,我部決定將自查自糾期限延長至2019年3月31日。同時將建辦市〔2018〕57號文件規定的全面排查時間順延至2019年8月底,指導督促時間順延至2019年11月底,其他有關工作要求的時間節點依次順延。

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住房和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要通過全國建築市場監管公共服務平臺下載註冊人員數據,會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以及省級通信管理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民航管理局,核實社保繳納單位與註冊單位不一致的註冊人員情況,對照本通知第一條所列的6種情形建立清單目錄,作為自查自糾情況報告的附件;對屬於其他情形的,應督促相關單位和個人加快整改。各部門要加大宣傳力度,通過多種途徑解釋有關政策。在執行過程中,如有其他問題,應報我部建築市場監管司。

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辦公廳

2019年2月2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交通運輸、水利主管部門,省級通信管理局,各地區鐵路監管局,民航管理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交通運輸部、水利部、工業和信息化部辦公廳,鐵路局、民用航空局綜合司,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執業資格註冊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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