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轉移財產為目的的離婚協議,無效!

以转移财产为目的的离婚协议,无效!

案情

嚴某、郭某原系夫妻關係,育有一女嚴小某,嚴某因欠張某款項被訴至法院,2016年1月,經法院調解,自願達成調解協議,確認嚴某欠張某借款45萬元,嚴某於每年12月31日前歸還9萬元,從2016年起至2020年分五年還清;如嚴某不按期履行,則應按年利率6%支付利息(從起訴之日起至實際履行之日止)。

2017年1月,嚴某、郭某雙方協議離婚。離婚協議中有關於夫妻共同財產的約定:位於某花園小區的房屋產權歸郭某所有,家中田地歸郭某所有,家中汽車一輛歸嚴小某所有,無其他共同財產;雙方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的債權債務由嚴某享有和承擔。

另查明,涉案車輛所有人登記為郭某,某花園小區房屋未登記所有權人。

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郭某陳述,嚴某借錢時,其並不知情,後張某到家裡要錢,其在2015年才知道嚴某欠原告錢,當時說欠50萬元,後來償還了部分,還欠25萬元,其並不知道張某與嚴某調解的事,簽訂離婚協議時,其知道嚴某欠原告錢,但其認為這個債務與家裡沒有關係,以前的共同財產均被嚴某賭輸了,現在離婚協議上的房屋系嚴某母親的房屋,並不是其夫妻共同財產,簽訂協議時的條件是待嚴某的母親去世後,其再取得這套房屋產權,關於車輛所有人本來就是其女嚴小某。

法院判決

確認嚴某、郭某簽訂的《離婚協議書》中關於被告嚴某享有的汽車份額歸嚴小某所有的約定無效;駁回張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惡意串通的,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的情形,合同無效。本案中,被告嚴某欠張某債務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並正在執行過程中,被告郭某亦陳述離婚前已知曉該債務存在,經查涉案車輛登記在被告郭某名下,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的財產,應為夫妻共同財產,現被告通過離婚協議約定將該車輛贈與其女嚴小某所有,導致嚴某無能力履行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還款義務,影響張某債權的實現,其實質為惡意串通,損害原告作為債權人利益的情形,故離婚協議中關於被告嚴某將屬於夫妻共同財產的汽車份額歸嚴小某所有的約定,應屬無效。對於張某關於兩被告約定某花園小區房屋的權屬歸被告郭某所有的約定無效的主張,經查,案涉房屋的權屬並未登記,現有證據不足以證明案涉房屋的權屬,張某可在證據充分後另行主張。對於原告的其他主張,無事實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附相關法律條文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合同法》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六十四條 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

第一百四十二條 法庭辯論終結,應當依法作出判決。判決前能夠調解的,還可以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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