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收据上冒出“定金”两字 工商介入调解,消费者如愿退款

日前,市民李先生在今年4月份的一次车展上看中了某品牌轿车,先交付了1000元钱。回家后,李先生上网查询发现,很多消费者反映该车小毛病很多。第二天,李先生告知4S店不再购买该汽车,但4S店工作人员称车已出厂,正运往邯郸,拒绝退款。无奈之下,李先生拨打了市工商局12315热线寻求帮助。

接到投诉后,丛台区市场监管局黄粱梦分局执法人员问李先生收据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李先生表示4S店出具的收据上只写了收取1000元,并未写明是定金还是订金。随后,黄粱梦分局工作人员赶往4S店了解情况,该店经理拿出来的收据上却写明了“定金”两字。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如果消费者所缴纳款项是“定金”的话,4S店不予退款。但为何消费者手中的收据上没有“定金”两字呢?经过调查,原来是4S店所提供收据上“定金”两字是财务人员在收据留存联自己所写。执法人员告诉4S店经理,如果没有写是“定金”,则必须向消费者退款。但经理称,公司总经理不同意退款。执法人员与该公司总经理取得联系,向对方耐心解释法律法规,最终对方同意退款。很快,消费者和4S店代表就解决纠纷达成一致意见,李先生如愿拿到了退款。

市工商局12315指挥中心提醒消费者:“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按照法律规定,若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商家不履行合同,应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而“订金”不是一个规范的概念,在法律上仅作为一种预付款的性质,是预付款的一部分,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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