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固法院案例】誤把“訂金”當“定金”

為了確保合同能夠得到履行,我國合同法和擔保法均確立了“定金罰則”,對違約方適用“不退還定金”或“雙倍返還定金”的懲罰。為此,很多人在訂立合同之前都會向對方交付(或收取)一定的錢款,以確保合同目的能夠實現。但是,大家真的能夠確定所交付(或收取)的這筆錢是法律上的“定金”嗎?近日,西固法院就遇到了這樣一起案件。

【西固法院案例】誤把“訂金”當“定金”

袁某為了接年邁的父母來蘭州居住,想購買一套面積較大的房子,於是通過中介公司居間介紹與張某夫妻簽訂了《房屋買賣合同》。合同約定,張某夫妻將二人共同居住的房屋以一定的價款出售給袁某,並積極配合袁某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和房屋過戶等手續。為了確保能夠如期取得房屋的所有權,袁某當場向張某夫妻並交付2萬元現金。在辦理貸款過程中,張某曾以沒有時間為由向袁某提出過一次延期,袁某也欣然同意並再次和張某約定了辦理貸款手續的時間,可到了第二次約定的時間,張某再次以同樣的理由要求延期,令袁某難以接受,雙方不歡而散,袁某遂向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受理後,辦案法官通知二人庭前調解。調解中,原告認為張某一再拖延交房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並雙倍返還定金。被告張某也承認是因為自己的原因致使合同無法如期履行,但那2萬元現金不是原告所說的“定金”,原告無權要求他雙倍返還。

既然雙方都同意解除購房合同,本案的爭議焦點就在於認定那2萬元現金的性質。如果真如原告所說,那2萬元是“定金”,依照合同法和擔保法的相關規定,被告則應雙倍返還。但是,辦案法官仔細翻閱二人簽訂的購房合同後發現,合同中明確記載“乙方向甲方支付2萬元作為履行合同的訂金”。“訂金”與“定金”雖然讀音完全相同,卻有著截然不同的法律效果。定金是法定的擔保形式之一,如果合同沒有得到履行,可以對違約方適用“定金罰則”;而“訂金”並不是一個嚴格意義上的法律概念,其在實踐中的作用只是表明買方的購買意願,性質類似於“預付款”。既然合同中明確記載的是“訂金”,原告自然無權要求被告雙倍返還。最終雙方在法官的調解下達成協議:解除此前簽訂的購房合同,被告向原告退還2萬元訂金。

法官提醒:

由於“定金”和“訂金”的讀音相同,很容易被人們混淆,只有“定金”具有法律上的擔保意義,也只有“定金”才可以適用雙倍返還的規定。大家在給付定金(或訂金)前務必仔細確認,以免產生不必要的誤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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