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9.13 員工拒絕晚上加班,被老闆開除!討要說法,竟獲賠償金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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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拒絕晚上加班,被老闆開除!討要說法,竟獲賠償金36000元!

打工者在車間加班

最近,職場反黑第一人朱光兵收到了不少勞動者發來的私信,都問,工廠強制加班,有時候家裡有事,或者是人生病了,不想加班,但是老闆說不行,不加班要罰款,還要開除。

小編告訴你:老闆要想員工加班,必須跟員工協商,不能強行加班!

請看職場反黑第一人幫助網友因拒絕強制加班被老闆開除後,獲得了賠償的案例:

案例分享:

2013年8月,張某進入某公司工作,擔任倉庫搬運工一職,雙方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的工資為4000元。雙方還約定工作時間為:標準工作時制。

2015年5月,因為活較多,需要加班,16日這天,張某的老闆通知他加班。張某因為家中小孩生病不能加班,而沒有去加班。第二天,公司以“不服從領導工作安排”給予罰款並警告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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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30日,老闆再次通知張某加班,張某剛好那天又有事情,再次拒絕加班。於是,老闆便以《員工手冊》中“兩次書面警告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在給他第二次書面警告處分後,於2015年5月31日開除了張某。

張某通過一個熟人,專程開車3個多小時到中山,找到了職場反黑第一人朱光兵,尋求幫助,並委託小編幫他維護權益。

於是,我分析案情後,幫他寫好了《仲裁申請書》,向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勞動仲裁,要求該單位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仲裁庭審雙方激烈交鋒:公司認為,員工手冊中規定了如不服從公司工作安排可以給予書面警告,連續兩次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條款,張某是經過培訓並簽名確認過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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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反黑第一人朱光兵在仲裁庭辯稱:

1、公司需要員工加班,應該和員工進行協商,這兩次拒絕加班,是申請人張某家中有事,可以提供小孩生病的醫院記錄來證明,並非故意不加班,不是故意違反。

2、根椐《勞動法》第41條規定:用人單位因為生產經營的需要,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超過一小時;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個小時,但是,每月不超過36小時。

3、從上述條款中可知,單位安排員工加班,是需要經過員工同意的。如果公司安排的加班任務需佔用勞動者的休息時間,應當建立在勞動者自願的情況下,再安排加班。如果員工不同意,單位無權強行要求員工進行加班。

4、而公司就加班事項雖然有事先與我當事人進行協商,但是當事人張某已經在與公司的溝通過程中,明確對加班事宜表示過拒絕,並講明的合理正當的理由。

5、另外,我當事人在開除當月,還未到月底,他的加班時間已經是42小時,已經超過勞動法的規定。

故公司以當事人張某嚴重違反公司規章制度與其解除勞動關係,於法無據,請求仲裁庭不予支持。

最終:仲裁庭經審理認為:單位要求張某加班應進行協商一致,徵得張某同意。張某因家中有事,有權拒絕,且其拒絕加班,不應視為不服從工作安排或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故公司以張某嚴重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為由,解除與張某之間的勞動合同系違法解除。

裁決如下:公司支付張某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人民幣:36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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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場反黑第一人、勞資專家:朱光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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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只是職場反黑狡辯得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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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老闆以後敢不敢強制加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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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能個個有錢請到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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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頭條職場反黑第一人朱光兵。2010年我曾率12網友臥底深圳富士康,公開發表富士康13條罪狀(可百度:富士康朱光兵)。現已在頭條累計為500多網友提供諮詢及幫助,為他們解決所遇到的勞資問題。如果您有需要,請及時添加關注,發站內私信,我保證一一答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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