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觀點:疫情期企業能否調整員工薪酬?如何繳納社保?

作者:德衡律師集團合夥人孔霞律師、蔣陽兵律師

  法律問題一:延期復工期間,企業需支付員工工資嗎?

  解答:需支付員工工資。延期復工期間,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人社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人社廳明電[2020]5號),企業應當按照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

  法律問題二、在延長的假期加班,加班費怎麼發放?

  解答:延長的假期屬於勞動者的休息日,企業在休息日安排勞動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補休的,按照不低於勞動者本人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工資報酬。

  法律問題三、勞動者被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如何發放?

  解答:勞動者隔離期間、醫學觀察期間的工資待遇由所屬企業按正常工作期間工資支付。具體可參見各地人社局專門下達的關於疫情防控期間的相關通知。

  

法律問題四、 正常工作時間工資的支付標準是什麼?

  解答:《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規定應在勞動合同中約定正常工作時間工資。員工因疫情防控未復工,在此期間的工資應按照其正常工作時所能獲得的、相對固定的勞動報酬,但是不包括加班費(用人單位規定的每月定額加班費除外)、各類特殊情況下非固定發放的津貼、補貼或者獎金。

法律觀點:疫情期企業能否調整員工薪酬?如何繳納社保?

  法律問題五、因延遲復工導致工資發放延期,如何處理?

  解答:根據《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等相關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者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如因受到疫情影響,為防控疫情,企業在實際操作中因國家規定延長假期以及所在地政府規定延遲復工而導致無法在原定工資發放日發放工資的,企業應在復工後儘快發放工資,並將該情況及時告知員工,做好解釋工作。

  法律問題六、對於在家辦公的員工,延遲復工期後至疫情結束期工資怎麼發?

  解答:原則上,延遲復工期後仍在家辦公的員工工資應與疫情前水平保持一致,即包括基本工資、績效工資、獎金等。其中,績效工資和獎金等仍應根據企業與員工的約定和績效表現等因素予以確定。

  法律問題七、企業應以何種方式與員工確認調薪或待崗期間的工資安排?

  因調薪或待崗屬於對勞動合同的變更,企業應採用書面形式與員工確認調薪或待崗期間的工資安排。企業可通過書面形式或者公司郵箱發送郵件向員工確認,或酌情選擇其他形式。

  法律問題八、企業在疫情結束前停產停工了,是否可以讓員工休無薪假?

  解答:不可以。企業因疫情原因停產停工,按人社部的相關規定,停產停工在一個工資支付週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週期的,勞動者未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按當地的相關規定發放生活費。

  法律問題九、企業與員工達成的疫情結束前無需支付工資的協議是否有效?

  解答:可能被認定無效。企業與員工達成一致調整該期間薪酬,薪酬也不應低於法律法規規定的標準,且企業應繼續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除非當地政府另行頒佈了優惠措施。但雙方協商一致的方式,酌情減少或取消獎金的支付的協議是有效的。

  法律問題十、疫情結束前,企業應如何繳納社會保險費?

  我們建議各企業儘量按時繳納社會保險,避免遲繳、欠繳等情況。若由於疫情影響無法按時繳納的,也可根據國家和地方政府的相關規定予以緩繳,並在疫情過後的規定期限內補繳。

  根據廣東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國家稅務總局廣東省稅務局發佈的(粵人社函[2020]24號)通知規定,對於受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響,用人單位無法按時繳納企業職工養老保險費、失業保險費、工傷保險費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後三個月內繳費,期間不加收滯納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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