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土地管理法”明年1月1日起施行“小產權房”能轉正嗎?

鄧衍強


所謂的“小產權房”,是指在農村集體土地上建設的房屋,未辦理相關證件,未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其產權證不是由國家房管部門頒發,而是由鄉鎮政府頒發的,亦稱“鄉產權房”;它不是一種法律概念,而是一種約定俗成的稱謂。按照現有的國家相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小產權房不得確權發證,不受法律保護。


那麼,經全國人大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訂)》於2020年1月1日起實施後,“小產權房”的窘境能不能改變呢?讓我們一起來看看新修訂的《土地管理法》是怎樣規定的。

新法第六十二條規定:“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岀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該款法律條文明確指出,除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發生了土地使用權轉移之外的所有農村集體土地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岀租用於非農業建設;這當然也包括“小產權房”。


但新法第六十三條的規定突破了農民集體土地不能入市的法律障礙;新法第六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規劃確定為工業、商業等經營性用途,並經依法登記的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土地所有權人可以通過出讓、出租等方式交由單位或個人使用。”這就是說,任何單位和個人只有在符合該款法律條文規定下取得的農民集體土地上開發建設的房屋,才具有合法的地位,才能由房管部門辦理相應的產權證書;而除此之外的“小產權房”,依然是屬於違法建築。


深居簡出的老陳


新的土地管理法我也沒看,但我知道小產權房是不可能轉正的,因為小產權房是基於農村集體土地建設的不受法律保護的房子。它沒有辦理相關手續,沒有繳納土地出讓金等費用,產權是鄉里或者村裡頒發的以合同形式為依據的產權證,不具備法律效力。如果讓小產權房轉正了,那就違反了農村集體土地管理條例,農村私自建房賣給城裡人就會擾亂房地產市場,和農農民的利益!所以國家是不會讓小產權房轉正的。



史家小路


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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