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都去世了,有兩處房產,不辦理繼承可以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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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辦繼承是可以的,但會有諸多限制和隱患。小編為你分析如下:

1、父母都不在了,留下房產,子女可以不辦繼承,不影響正常使用房產。

房產是父母留下的,在普通人眼中,理所當然房產就是子女的,符合大多數人認知,子女繼續對房產進行佔有、居住、租賃是沒有任何障礙的。從這個角度上說,不辦繼承手續和辦了繼承手續是沒有差異的。

2、不辦繼承手續有啥限制?

雖然不辦繼承,不影響繼承人對房產進行佔有、居住和租賃之類的,但如繼承人需要用房產設定抵押,需要辦理抵押登記時,由於證上名字與借款人不一致,證上產權人無法到場,登記機關會要求繼承人更名、換證後才能辦理,這時就會受到限制。

同樣受限的情形,還會出現在房產買賣、贈與、互換等產權過戶時。當然,房產拆遷補償時,也會要求繼承人先辦繼承手續,否則,拆遷談判找不到適格的談判對象。

3、不辦繼承手續有啥隱患?

根據法理認為,房產在父母名下,一般認為就是老人的財產,老人不在了,房產就成為遺產。遺產自繼承開始時起,產權自然地轉移給了繼承人,即老人不在時起,房產的產權在法律上就認為不再是老人的了,推定房產產權為繼承人共有。

但繼承人共有房產是一種法律推定,由於繼承人存在放棄繼承,喪失繼承權等情形,所以,需要繼承人通過辦理繼承手續,明確這一產權人人數不確定的狀態。如這個狀態一直不確定,會給社會、國家、主管機關、交易相對人帶來不穩定、不確定因素,影響整個交易秩序、管理秩序,會到來隱患。尤其是這種案例較多時,會導致整個房產市場交易不確定因素增多,隱患增大,風險增大,影響交易效率和安全。

除了交易上的隱患,拆遷賠償時,由於時隔多年,有些辦理繼承需要的關鍵證據可能滅失,會導致辦理繼承的難度加大,甚至無法辦理;無法辦理繼承,意味著拆遷賠償無法進行,無法取得賠償款。

綜上分析,不辦繼承是可以的,不影響對房產行使所有權四項權能中的“佔有、使用、收益”權能,但一旦涉及“處分”權能時,必須要先繼承,將產權人固定下來才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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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壇法菜


你好!完全不建議。繼承、過戶抓緊辦理。

先說說不辦理繼承存在的問題

1.不辦理繼承,雖然已經能夠知道有哪些繼承人,但是並不意味著這些繼承人一定能夠繼承。舉個例子,三個孩子,按照法定繼承的話,都是繼承人。但是如果老三不孝順呢?可能老三就應該少繼承或者不繼承。那麼,如果不做辦理繼承這個動作,就哥仨平分,盡孝多的分少了,不盡孝的多分了。所以,辦理繼承,實際上是最終確定遺產能夠真正分給誰的問題。這就是我們所說的:確定繼承權。

2. 不辦理繼承,大概率情況下是沒法辦理過戶的。過戶是指最終把房產所有人體現在房產證上、真正變更產權人的過程。如果沒有辦理過戶,還是原來老人的名字,而老人去世了,房主是誰?房子變成“無主”的了!

3. 再有的風險就是房子可能被分割的七零八落。舉個例子,老二離婚了,那麼老二的配偶就要分走老二應該繼承的份額,就相當於房子被“外人”分走了;再如,如果父母去世的時候,父母的父母還在世,等他們再去世的話,就真由叔伯舅姨開始繼承了,發生轉繼承的風險。

以上只是舉一些例子,類似這種不及時辦理繼承、過戶,導致最終房子被分走的案例很多。所以,別掉以輕心,建議無論是父母一方去世、還是都去世,別耽擱,趕緊辦理。

如何辦理房產繼承

辦理繼承手續,分為四步:

1. 確定繼承人。無論是遺囑繼承,還是法定繼承,確定繼承人的過程,包括確定誰繼承、誰放棄。最終的結果靠協商(一致)、或者訴訟(不一致)來確定。

2. 確定繼承份額。按照題主描述,繼承份額主要是兩套房子,這兩套房子作為遺產,針對確定的繼承人,確定每人佔有多少份額。

3. 辦理繼承。還是按照現行比較通行的做法,沒有爭議,去公證處辦理,拿到繼承權公證書。有爭議,去法院,拿到法院判決書。

4. 辦理過戶。記住,光辦理了繼承權是過程,最終結果是要變更房產證的產權人。拿著繼承權公證書或者法院判決書,去不動產登記中心辦理過戶手續。


一紙家書



不辦理繼承可以倒是可以,但是,你會後悔的。

父母去世,他們的資產在常理上應該都是子女的。而在法律上,會有一些很明確的細分規則。

首先,父母去世沒有遺囑的情況下,由法定繼承人繼承財產。第一順位的法定繼承人就是你的爺爺奶奶、你的兄弟姊妹。不辦理繼承過戶,就相當於是默認法定繼承人共同平均享有父母的兩處房產。可以佔有、使用、和收益,但是無法處置。就是說你父母的兩處房產要出售或者是拆遷賠償,必須是完成繼承過戶後才行。

其次,不辦繼承過戶,爺爺奶奶去世之後,你的叔叔姑姑同樣會獲得你父母房產的產權。雖然他們所佔的份額要少,但是到了那個時候,他們只要有一個人不同意過戶給你,你就無法辦理過戶。與其後面麻煩不如現在就把房產產權辦理清楚。

最後,即便爺爺奶奶已經不在了,也沒有其他的兄弟姊妹。不辦理繼承過戶,時間久了後,一旦涉及房產產權問題,你很難提供完善有力的證明,你不能提供有力證明,在法律上,這2處房產產權就很難判定是你的。

所以,父母都去世了,父母留下的兩處房產,還是儘快辦理繼承過戶。手續並不複雜,費用也不多,以免以後留下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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世家


1.不行,不辦理繼承,不過戶那就不是你的財產,原則上你使用權都沒有。而且,假設你自己出了什麼問題,如發生意外離失。那這房產的繼承權就不是你了,繼承權就有可能屬於你父母的第二順序繼承人的了。

2.如果死者宣告死亡後你一直沒有明確表示願意繼承財產,又不履行房產過戶的相關法律程序。那就可以視為你放棄自己的繼承權。其它順序繼承人可以在死者死亡至2年時間內年提起訴訟,其他第二順序,第三順序繼承人,就有提出繼承遺產的權利。因為你自己已經構成了不繼承遺產的事實,其他繼承人有權剝奪你的繼承權利,可以視為你自己已經放去了繼承遺產的權利。

3.遺囑繼承必須在父母過世2個月內辦理繼承手速,超過2個月不繼承,遺囑就失效了,失效後的繼承關係就得按法定繼承關係來辦理。法定繼承的時間沒有具體的時間規定,但在實際案例中會參考慣例(死者死亡時間-2年內)遺囑繼承時間執行。

4.另外,假設房產不辦理繼承過戶,你要把房子拿去出租增值或出售,因為你不是房產的主人就無權簽署租房合同和買賣合同。假如你以父母的名譽簽署租房合同或買賣合同,租客進住後可以拒付房租,房屋買賣也無法進行。因為你不是房子的主人,你冒用主人的名譽出租或出售產權人的房屋是非法的。








95傳媒


父母的遺產,你有繼承權,你沒辦過戶手續,財產的確權就不屬於你,表面上你對它有使用權,但是,你對該財產卻沒有買賣權,贈予權和處置權,你對父母財產的擁有就是徒有虛名。

對遺產的繼承,是有時效限制的,超過了一定的時間,我記得應該是八年,遺產繼承人不去辦理過戶手續的話,依法可以認定拒絕接收遺產。作為第一序列繼承人自動放棄了遺產的繼承,那你父母的侄子侄女只要知道了這個法律規定,作為第二序列繼承人,就有申請繼承遺產的權利。

總之,房產確權是應該辦理的手續,哪怕用不上該房產,對於將來要買賣,或者是轉讓,出租,作為房產擁有者才有權利。再遇上拆遷補償的話,也會遇上不必要的麻煩,不如趁早交一筆遺產繼承費,把父母的遺產確權到自己的名下,才是高枕無憂的唯一選擇。


老蔣閒言


如果父母只有你一個孩子,並且和其他親戚之間也沒有什麼糾紛的話,那麼不辦理繼承房子還是可以繼續使用的,但是會有一定的隱患。

首先房子沒有登記在你的名下,是無法進行出租、出售或是抵押等行為的,也就是說房產只能自己使用,一般情況下無法處置。

其次房產的過戶有兩種方式,一種是公證繼承,一種是訴訟繼承,公證繼承需要提供很多的材料證明房產沒有其他繼承人,並且需要提供老人的死亡證明、親屬關係證明等等材料,時間越長這些財產保存難度越大,如果丟失或是被銷燬可能會面臨無法繼承的局面。雖然可以訴訟繼承,但是訴訟需要由原、被告,只有你一個繼承人是無法提起訴訟的。

所以面對“父母都去世了,留有房產”這樣的情況可以繼承還是最好繼承,避免拖延的時間長了導致增加繼承難度。


東友律師團


自用的話,可以不辦理手續。如果要出售的話,就需要先辦理過戶手續再出售。


趙小律說法


我覺得很不妥,以後政策到底怎麼發展誰都不知道,什麼時候出臺遺產稅也不確定,但是不動產以登記為準,不辦新的產證其實這房子還不是你的,本身辦理過戶就已經很繁瑣了,以後政策細化稅費出臺你可能更加的划不來,做事為什麼要讓自己後悔呢?我覺的你本身的思路就有一定的問題,為了安全為了少繳稅為了避免以後更大的麻煩,還是需要辦理房產過戶的。


小小童小寶


辦啊,心裡有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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