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拆遷,要安置房和不要安置房在價錢上有沒有什麼區別,謝謝回覆?

楊憶桐


您好,很榮幸能回答您的問題。拆舊建新,整體生活質量得以改善,是讓人心生歡喜的好事,同時,該選什麼補償方式好呢,要錢還是要房子,二者有何區別呢,以下京平律師就結合日常遇到的實際情形進行分析。

首先,貨幣補償、房屋安置是房屋補償的兩種方式。一般在徵收中都會提供這兩種方式,以供被徵收人選擇。

其次,貨幣補償、房屋安置二者在補償上有何區別呢?涉及到房屋拆遷補償,依據土地性質不同,有國有土地上房屋和集體土地上房屋兩種類型。

1國有土地上的房屋徵收:法律依據主要是《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

1)選擇貨幣補償的,要依法經過房產評估程序,經過合法的評估後,依據評估的房屋價值進行補償,被徵收人與徵收部門簽訂徵收補償協議。同時,因徵收房屋造成搬遷的,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搬遷費;

2)選擇產權置換的,也是要經房產評估程序,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提供用於產權調換的房屋,並與被徵收人計算、結清被徵收房屋價值與用於產權調換房屋價值的差價;同時,選擇產權置換的,房屋交付前,徵收部門應當向被徵收人支付臨時安置費或者提供週轉用房。

2集體土地上房屋徵收:法律依據主要是《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農村集體土地行政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1)貨幣補償主要包括房子的補償和宅基地的補償。

房子補償標準是建築重置成新價;宅基地的補償,標準是按照各地所屬省制定的區片綜合地價進行補償;同時還包括搬遷費、院落內其他地上附著物的補償。

2)房屋安置一般農村是可以採取回遷安置的方式。

按照法律原則是最低“套內拆一平還一平”,回遷安置時,涉及到過渡問題的,徵收方應當給予被徵收人過渡費。

第三,因舊城區改造、棚戶區改造等項目而徵收拆遷的,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作出徵收決定的市、縣級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四,在實踐中,貨幣補償、房屋安置各有利弊。

根據法律規定無論是哪種補償方式,都應該遵循合理補償原則,以確保被徵收人現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

現實中,1)選擇產權置換的,往往會出現以下情況:約定交房日期已過多年,房子何時交付卻是杳無音信;或者,過渡期的臨時安置費與過渡費偏低或者支付一段時間後就不再履行了,被拆遷人往往越拆越窮,生活無保障。

2)選擇貨幣補償的,選擇自由度大,可以隨意選擇購置新房,離開故土,多半人不願意遠離居住了多年的地方。同時由於房地產市場的瞬息萬變,加上徵收程序眾多、涉及利益重大。貨幣補償往往會評估的價值低,還有地方存在先拆遷後補償,之後履行難落實的違法情況。

綜上所述,房屋拆遷,無論是選擇要錢還是要房子,都要注意所得的補償,最終能否保證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能保障原有的生活居住水平不下降,就合理補償來說,選房子或要錢是沒有實質差別的,至於是選房子還是要錢,根據自己的實際需求自主選擇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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